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872℃

财税[2005]176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自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005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清退。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二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其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及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退还纳税人。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2006年1月1日起,仍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