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批复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41℃

国税函[2005]97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亚麻油等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亚麻油系亚麻籽经压榨或溶剂提取制成的干性油,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规定的“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亚麻油,你局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税率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

二硅酸锆系含锆矿石经研磨提纯等工艺加工生产的灰白粉末状产品,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所规定的“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应为17%。对出口企业出口的增值税按13%税率征税的硅酸锆,你局应比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