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1684℃

财税[2005]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