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1号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3年6月5日以海安会第MSC.143(77)号决议通过了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
根据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第2(f)(ii)(bb)款,所述修正案将于2004年7月1日被视为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三分之一以上公约缔约国政府或合计商船队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根据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第VI条第2(g)(ii)款,修正案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过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