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2 符 号
第三章 基本规定
3.1 鉴定分类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3.3 鉴定评级标准
第四章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4.1 一般规定
4.2 混凝土结构构件
4.3 钢结构构件
4.4 砌体结构构件
4.5 木结构构件
第五章 构件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
5.1 一般规定
5.2 混凝土结构构件
5.3 钢结构构件
5.4 砌体结构构件
5.5 木结构构件
第六章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6.1 一般规定
6.2 地基基础
6.3 上部承重结
6.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第七章 子单元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
7.1 一般规定
7.2 地基基础
7.3 上部承重结构
7.4 围护系统
第八章 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
8.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8.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第九章 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第十章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
第十一章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附录A 民用建筑初步调查表
附录B 已有结构上荷载标准值的确定
附录C 已有结构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确定
附录D 单个构件的划分
附录E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1.0.1条 为正确鉴定民用建筑的可靠性,加强对已有建筑物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1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其中包括危房鉴定及其它应急鉴定)。
2建筑物使用功能鉴定及日常维护检查。
3建筑物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或改造前的专门鉴定。
第1.0.3条 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已建成二年以上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第2.1.2条 已有结构existing structure
已有建筑物中的承重结构及其相关部分的总称。
第2.1.3条 结构适修性repair-suitability of structure
残损的或承载能力不足的已有结构适于采取修复措施所应具备的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总称。
第2.1.4条 鉴定单元appraiser system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第2.1.5条 子单元sub-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第2.1.6条 构件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第2.1.7条 主要构件domin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
第2.1.8条 一般构件common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不会导致主要构件失效的构件。
第2.1.9条 一种构件kindred member
一个鉴定单元中,同类材料同种结构型式的全部构件的集合。
第2.1.10条 相关构件
与被鉴定构件相连接或以它为承托的构件。
第2.1.11条 构件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构件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第2.1.12条 子单元检查项目
针对影响子单元可靠性的因素所确定的调查检测或验算项目。
S-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l0-受弯构件计算跨度;
lc-受压构件计算长度;
ls-空间结构的短向计算跨度;
H-柱框架或墙的总高;
Hi-多层或高层房屋第i层层间高度;
W-受弯构件的挠度;
Δ-柱框架或墙的顶点水平位移值;
δ-构件测弯矢高。
aubucudu-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asbscs-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使用性等级;
AsBsCs-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使用性等级;
AssBssCss-鉴定单元使用性等级;
abcd-构件可靠性等级;
ABCD-子单元可靠性等级;
ⅠⅡⅢⅣ-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
A′rB′rC′rD′r-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
ArBrCrDr-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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