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2004]1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四章评审
第五章公示与公布
第六章纪律
第七章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奖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以下简称“工程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以下简称“技术奖”)。工程奖分为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
第四条绿色建筑奖的奖励对象为在推进建设事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和有积极作用的技术与产品,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绿色建筑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奖的管理。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绿色建筑奖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工程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5万m2以上;
(2)单体高层住宅2万m2以上;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四)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要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报绿色建筑奖的住宅建筑入住率应达到70%以上。
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智能化系统建设功能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维护等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且各系统运行良好。
第十条申报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申报技术奖的技术与产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一年以上;
(三)符合绿色建筑工程应用要求及产品生产的节能环保要求;
(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五)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工程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一般应由其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8家。
(二)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系统集成商与运营商联合申报或会同主要系统分包商共同申报。申报的系统分包商一般不超过3家,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建设单位或系统集成商签有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量占系统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技术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研究开发单位,并拥有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生产企业参予申报时应随该项目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单位申报。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工程奖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表(工程类)》一式10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
1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项目概况和关于绿色建筑创新点的说明;
(2)设计总结:包括对适用性场地与环境性能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的选用智能系统等进行总结;
(3)施工总结:包括对环境性能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总结;
(4)运行情况总结:包括对工程运行情况和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计量结果和检测报告日常节能和节水节材情况及管理措施绿化管理的成效垃圾管理规定等。
2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智能化系统总体结构总结:包括总体和各子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充性可维护性和标准化等;
(3)智能化系统运行效益分析:包括需求定位总体效益和各子系统的效益;
(4)运营管理模式及经验总结;
(5)智能化系统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
(6)已获得的奖项或达标情况: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要总结达到《居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求与技术导则》确定的星级标准的情况。
3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
(3)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包括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4)技术创新点;
(5)节能产品和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报告;
(6)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监理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性能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8)技术经济分析;
(9)能耗检测与结果分析。
(三)有关资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
2验收合格证书及与绿色建筑相关的验收材料;
3申报工程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介绍项目总体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十五条技术奖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绿色建筑奖(技术与产品类)申报表》一式10份;
(二)成果研究报告一式2份;
(三)有关材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资料;
2推广应用所需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编制或执行的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等或相关文件资料;
3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4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以及两家以上已推广应用的工程或单位名单;
5获奖专利和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文字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等材料;
6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等。
(四)介绍技术与产品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图片。
第十六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依照本章第十四十五条的要求,向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按照第二章对申报项目和申报单位的要求进行初审,并负责审定验收合格证书等资质性资料的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评审
第十七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建设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必须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专业技术或管理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另行制订发布),通过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多数原则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九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公示与公布
第二十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建设部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不实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技术性异议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建设部科技委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以建设部文件公布。
第六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销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经建设部批准取消其绿色建筑奖项目资格。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九条绿色建筑奖获奖项目的获奖组织和人员不应超过以下数量规定:
(一)工程奖获奖项目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 8 20
二等奖 6 15
三等奖 4 10
(二)技术奖获奖项目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 5 15
二等奖 4 10
三等奖 3 5
第三十条建设部向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及相应的组织和人员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