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频率较高,如果当事人对于这类问题处理不当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那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司法程序有哪些呢?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能发现医患纠纷问题的解决不仅仅是当事人可以处理,第三方的介入也是一种有效途径。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协调,帮助,促进下,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签署调解协议,建立的新的权力义务关系,从而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虽是间接,但是对于利益的保障却是直接有效。
方式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委员会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组成。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卫生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卫生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调解是可选择的并且不具有强制力,其履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实践中,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机关,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对医疗纠纷的调解具有重要作用,许多医疗纠纷都通过调解获得解决。
3、诉讼调解
诉讼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是指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由法院组织进行、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的调解。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属性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以上就是对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司法程序的具体介绍,在实际生活中,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的案件,我们就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最好的办法就是第三方的介入,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