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2015-11-04 来源:互联网 热度:2702℃

国发[199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为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创造条件,国务院决定适当扩大内地省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以及中国科学院船舶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石油化工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 目的审批权限。

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上述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现行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批准后,需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分别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企业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备案。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