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冶金工业部按照国务院国函[1991]24号文件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直属名称进行了规范。我局同意他们的意见,现将有关企业名不变更表附上。表中冠省市名的企业名称,如果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请准予按“更改后的企业名称”栏中的名称办理变更登记;表中不冠行政区划名称,以及使用“中国”字词的企业名称,我局予以核准,请登记主管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将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寄我局企业登记司一份备案。
附件: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变更表(略)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