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

2015-11-0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53℃

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企业登记注册计算机管理发展的需要,决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正本规格进行变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正本均由原来的50 1cm×36.8cm改为42cm×32cm,原内容不变。具体变动规格详见附件。

二各地接本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定点印刷厂停止印制原版营业执照,并安排印制新版营业执

照。现有库存原版营业执照仍可继续使用,但使用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12月31日。自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原版营业执照一律作废。

三对上述营业执照副本的封皮,也同时作一定的改进,所用材料规格样式等见附件。新

版副本封皮的启用和旧版副本封皮的使用截止时间要求同前条。

四新版营业执照及副本封皮的印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

并将样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样式由天津证照厂提供,副本封皮样式由温州市振伟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各地在改版制作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封皮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同这两家单位联系。

请各地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完成此项工作,并把此镒换照工作与年检清理“三无企业”和加

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进行。

附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封皮样本(略)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