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字[1988]第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全国招标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93号)发出后,各地的投标工作进展顺利。最近,我局对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投标厂家进行了综合评定和实地考察,确定十三个企业为第一批印制新营业执照的定点生产企业(附件一,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现将新营业执照统一印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企业一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中标通知书》(附件二)。定点生产企业凭《中标通知书》与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新营业执照定购合同(内容要求见附件三),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二定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营业执照规格样式质量标准和数量指标组织生产,按中标价格供货。为便于监督检查,分清质量责任,各定点生产企业在不违背统一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可在本厂生产的新营业执照中作出自己的暗记,暗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根据企业的条件和供货的需要,对定点生产企业供货范围暂作如下划分:湖北四川 江西的定点生产企业分别作为本省新营业执照的供货生产单位;北京河南湖南浙江的定点生产企业作为本省市及临近省区市的供货生产单位;天津山东江苏的定点生产企业作为全国供货生产单位。各定点生产企业可以遵照国家有关政策展开合法竞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情况从定点生产企业中选择供货单位。
四新营业执照的式样已最后确定,详见附件四。
五为确保新营业执照的印制质量和及时供货,推荐企业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具体的监督和管理。
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