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2016-08-1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548℃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有发布权的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寒潮道路结冰干热风和霾等。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见附件)。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预警信号级别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农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公安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附件中的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协调机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业务流程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广播电影电视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密切配合,建立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的工作机制,制定传播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保证预警信号传递畅通传播及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与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传播设施。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发布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气象灾害种类预警信号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和防御提示等。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电子显示装置等手段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开始传播该预警信号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

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未经气象台站同意,不得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不得转载其他媒体播发的气象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后,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三条 学校医院商场企业矿区城市广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 气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擅自更改预警信息的内容和关键用语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4日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河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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