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的通知

2016-08-1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933℃

(苏政办发[2010]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

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河道管护,保障河道(塘)清洁引排畅通,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水环境,充分发挥农村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县(市)域范围内县乡级河道和村庄河塘(以下简称农村河道)的管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河道是农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设施,承担防洪排涝农业灌溉饮用水源和生活环境美化等重要公益性作用。

第四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制度,开展农村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编制农村河道管护名录,安排管护资金,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员,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管护机制,巩固农村河道疏浚整治成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河道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环保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河道管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一)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

(二)河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

第八条 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挖坑埋坟放牧和损坏树木植被;

(二)倾倒垃圾畜禽粪便农药,倾抛秸秆,排放油污酸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圈圩筑坝扒翻种植,以及设置影响行洪排涝引水的障碍物等;

(三)擅自取土采砂盖房修建码头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他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

农村河道的具体管护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第九条 农村河道管护所需经费,由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专项安排,还可以通过发包水面堤坡经营权和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省对考核合格的县(市)实行“以奖代补”。

农村河道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县(市)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重点考核;省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河道管护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管护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管护制度管护机构和人员落实经费保障管护效果群众满意程度等。具体考核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制定。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管护应当选用热爱管理工作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人员担任。有关单位应当与其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护协议内容主要包括管护范围管护标准管护要求管护报酬管护起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管护应当设立管护责任牌,明确河道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责任人员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河道管护宣传,倡导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弘扬传统美德,增强管护意识。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