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

2016-08-19 来源:互联网 热度:1280℃

庆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已经在市人民政府三届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 长 栾克军

2013年2月5日

(庆阳市禁止制售燃放孔明灯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庆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由所有单位或个人自行销毁。

第三条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孔明灯的监督,对市场流通的孔明灯,要依法收缴查扣。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民居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和村民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燃放孔明灯,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条 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第六条 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销售购买燃放孔明灯;发现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工商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