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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
2016-08-19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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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上一条: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下一条:河北省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办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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