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2016-06-17 来源:互联网 热度:2745℃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 《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执行。

第九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利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

(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

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人;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柜棍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基本要求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替队领导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

(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七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 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三十六条被执行人暴力抗法时:

(一)保护好执行人员的安全,注意加强自身的防护;

(二)采取有效措施对被执行人员进行控制和束缚,收缴被执行人持有的凶器及其它危险物品,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将被执行人员强制带离或予以临时看管;

(四)对于严重妨害执行秩序和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根据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或听从现场指挥员命令,对其实施拘留或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约束。

第三十七条围观人员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时:

(一) 布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人执行现场;

(二)对哄闹者进行劝阻警告,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对带头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者,根据现场指挥员指令,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

(四)在处置过程中,司法警察要文明执法,慎用警械具。

八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本院司法警察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九条聘用制司法警察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