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2月9日第9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2016年12月28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附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
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
部分编号字段内容
第一部分:报告机构信息1报告机构编码
2网点代码
3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关系
第二部分:交易信息4客户名称/姓名
5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6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7客户号
8账户类型
9账号
10银行卡类型
11银行卡号码
12客户职业(对私)或行业(对公)
13客户联系方式
14客户国籍
15客户开户时间
16大额交易特征代码
17代办人姓名
18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19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20代办人国籍
21交易时间
22交易发生地
23业务标识号
24收付款方匹配号类型
25收付款方匹配号
26交易方式
27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28资金收付标志
29资金用途
30币种
31交易金额
32对方金融机构网点名称
33对方金融机构网点代码类型
34对方金融机构网点代码
35对方金融机构网点行政区划代码
36交易对手姓名/名称
37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38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39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40交易对手账号
41非柜台交易方式
42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
43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易编码
44交易信息备注1
45交易信息备注2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
部分编号字段内容
第一部分:报告机构信息1报告机构编码
2网点代码
3金融机构与客户的关系
第二部分:可疑主体信息4可疑主体姓名/名称
5可疑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6可疑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7客户号
8可疑主体职业(对私)或行业(对公)
9可疑主体联系方式
10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姓名
11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12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13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14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15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16可疑主体国籍
第三部分:报告基本信息17报告紧急程度
18报送次数标志
19报送方向
20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点
21资金交易及客户行为情况
22疑点分析
23疑似涉罪类型
24可疑交易特征代码
第四部分:交易信息25客户姓名/名称
26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27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28账户类型
29客户开户时间
30客户销户时间
31账号
32银行卡类型
33银行卡号码
34代办人姓名
35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36代办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37代办人国籍
38交易时间
39交易发生地
40业务标识号
41收付款方匹配号类型
42收付款方匹配号
43交易方式
44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
45资金收付标志
46资金来源和用途
47币种
48交易金额
49对方金融机构网点名称
50对方金融机构网点代码类型
51对方金融机构网点代码
52对方金融机构网点行政区划代码
53交易对手姓名/名称
54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55交易对手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56交易对手账户类型
57交易对手账号
58非柜台交易方式
59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
60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易编码
61交易信息备注1
62交易信息备注2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
部分编号字段内容
第一部分:报告机构信息1报告机构编码
2网点代码
第二部分:可疑主体信息3可疑主体姓名/名称
4可疑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5可疑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6可疑主体证券/基金/期货账号
7资金账户号码
8结算账户号码
9结算账户开户行名称
10账户总资产
11可疑主体职业(对私)或行业(对公)
12可疑主体联系方式
13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姓名
14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15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16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17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18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19可疑主体国籍
20可疑主体开户时间
21可疑主体销户时间
第三部分:报告基本信息22报告紧急程度
23报送次数标志
24报送方向
25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点
26资金交易及客户行为情况
27疑点分析
28疑似涉罪类型
29可疑交易特征代码
第四部分:交易信息30客户姓名/名称
31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32客户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33交易时间
34业务标识号
35非柜台交易方式
36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
37交易种类
38合同编号
39流水号
40交易品种代码
41成交价格
42成交数量
43资金进出方向
44资金进出方式
45币种
46交易金额
47交易信息备注1
48交易信息备注2
保险业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
部分编号字段内容
第一部分:报告机构信息1报告机构编码
2网点代码
第二部分:可疑主体信息3可疑主体姓名/名称
4可疑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5可疑主体证件号码
6可疑主体职业(对私)或行业(对公)
7可疑主体联系方式
8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姓名
9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10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11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12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13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14可疑主体国籍
第三部分:报告基本信息15报告紧急程度
16报送次数标志
17报送方向
18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点
19资金交易及客户行为情况
20疑点分析
21疑似涉罪类型
22可疑交易特征代码
第四部分:交易信息23保险合同号
24保险种类
25保险名称
26保险期间
27投保人名称/姓名
28投保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29投保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30投保人类型
31被保险人名称/姓名
32被保险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33被保险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3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35受益人名称/姓名
36受益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37受益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38保险标的
39保险金额
40保险费
41缴费方式
42保险合同其他信息
43交易时间
44交易发生地
45交易类型
46币种
47交易金额
48资金进出方向
49资金进出方式
50资金账户开户行
51银行转账资金账号
52交易信息备注1
53交易信息备注2
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列表
部分编号字段内容
第一部分:报告机构信息1报告机构编码
2网点代码
3报告机构行业类别
第二部分:可疑主体信息4可疑主体姓名/名称
5可疑主体证件类型
6可疑主体证件号码
7可疑主体所在银行账号
8可疑主体所在银行名称
9可疑主体职业(对私)或行业(对公)
10可疑主体联系方式
11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姓名
12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
13可疑主体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14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名称
15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16可疑主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17可疑主体国籍
第三部分:报告基本信息18报告紧急程度
19报送次数标志
20报送方向
21可疑交易报告触发点
22资金交易及客户行为情况
23疑点分析
24疑似涉罪类型
25可疑交易特征代码
26可疑交易/事件起始日期
27可疑交易/事件结束日期
28交易信息备注1
29交易信息备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