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市大鹏新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创新新区管理体制,保障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区的范围为现龙岗区葵涌大鹏和南澳街道行政区域。
第三条新区应当根据区域特点区位优势和功能定位,确立经济社会环境发展重点,不断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
第四条新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职责,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精简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辖区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和入区企业管理服务;
(四)参与编制辖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协助编制法定图则和各项专项规划;
(五)负责编制辖区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含综合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工作;
(八)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各项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财政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务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人力资源机构编制民政安全生产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监察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人民武装等;
(九)负责新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新区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相关机构。
第九条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在新区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龙岗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相关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区)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
未在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管理的需要,将其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依法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
第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新区管委会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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