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徐鹏
法治日报通讯员 杨玉娟
市民王某某因鼻塞前往医院就诊,用药后导致休克,虽然经另一家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但是造成生活不便。这两家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如何划分?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3月11日,王某某因鼻塞前往西宁海湖某医院就诊,该医院在做完一系列常规检查并询问王某某的患病史及药物过敏史后,为其注射了赖氨匹林,结果导致王某某重度昏迷休克。海湖某医院立即将王某某送入青海省某医院急诊进行救治,经过抢救后,王某某脱离危险,但是在治疗过程中,王某某四肢形成了血栓,对后期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后王某某与两家医院进行沟通协商处理无果后,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详细阅读案卷材料后,通过电话沟通得知,各方当事人对自身行为是否有过错存在争议。组织庭前调解时,王某某西宁海湖某医院及青海省某医院均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医院在诊疗用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大小。后陕西某鉴定机构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认为西宁海湖某医院对王某某的救治过程中使用赖氨匹林有过错,是造成此次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青海省某医院后期治疗过程中形成血栓有过错,是此次医疗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于是,承办法官根据鉴定结论,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西宁海湖某医院赔偿王某某医药费45600元,青海省某医院赔偿王某某医药费13542元。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可以确定西宁海湖某医院与青海省某医院在对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理应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