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 中华白海豚为城市吉祥物的决定
(2024年8月3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增强人民群众对海洋环境、海洋资源的保护意识,共同保护珍贵、濒危物种中华白海豚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进一步凝聚城市文化共识,提升城市品牌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一、中华白海豚是珠江口最具代表性的珍贵、濒危海洋生物,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珠海海域是中华白海豚分布最密集的区域。本市确定中华白海豚为城市吉祥物。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华白海豚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中华白海豚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研究挖掘中华白海豚的文化内涵,讲好中华白海豚故事。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中华白海豚保护、宣传活动。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对中华白海豚及其栖息地保护开展科学研究。
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城市主要道路及广场、海岛、主要旅游区(点)、公共建筑等公共活动场所及重大活动、荣誉信用、公务系统、对外交往等领域积极展示、使用城市吉祥物形象。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在文旅产业中宣传和推广城市吉祥物。
四、市人民政府应当设计城市吉祥物的视觉化形象,并做好该形象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视觉化形象应当体现中华白海豚文化内涵,展示本土文化特色。
鼓励珠海市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为了推广城市吉祥物,免费使用市人民政府设计的城市吉祥物视觉化形象,使用时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以污损、褪色、有碍观瞻的载体或不规范比例、色彩展示。
五、城市吉祥物视觉化形象相关保护、宣传、开发、利用具体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