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永嘉昆曲保护条例

2024-10-28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63℃

(2024年4月23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嘉昆曲保护,赓续南戏故里历史文脉,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永嘉昆曲的资源保护、传承发展和展示传播,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价值的永嘉昆曲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永嘉昆曲传统表演艺术;

(二)永嘉昆曲代表性剧目、剧本、音乐、声腔、曲谱;

(三)永嘉昆曲脸谱、盔头、服饰、化妆、布景、道具、乐器等艺术样式和制作技艺;

(四)永嘉昆曲相关历史档案、文献资料、音像资料以及文化空间;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永嘉昆曲相关资源。

第四条 永嘉昆曲保护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创新融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永嘉昆曲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永嘉昆曲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展永嘉昆曲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永嘉昆曲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嘉昆曲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永嘉昆曲保护有关工作。

文联、社科联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永嘉昆曲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永嘉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永嘉昆曲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永嘉昆曲资源调查,建立永嘉昆曲资源名录,载明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等内容,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并向社会公布。

市文化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永嘉昆曲资源档案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系统。

其他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永嘉昆曲资源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并及时告知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永嘉昆曲传统剧目、曲牌、折子戏等挖掘整理,支持定期复排演出。

对永嘉昆曲濒危资源,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实物收集、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永嘉昆曲演出团体等开展永嘉昆曲表演艺术、剧种历史、发展创新等领域理论研究以及艺术评论,挖掘提炼曲牌、音律、韵白等艺术特质,形成学术理论成果,指导推动保护实践。

鼓励和支持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演职人员通过从艺生涯(工作)自传、口述历史、表演影像等方式,记录永嘉昆曲传承发展轨迹,为永嘉昆曲保护提供研究素材。

第十一条 市、永嘉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人才,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政策倾斜。

市、永嘉县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与高等院校、艺术院校等加强合作,设立教学实践基地,合理安排永嘉昆曲传习班次时间、规模,促进永嘉昆曲后备人才培养和代际传承。

支持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成立工作室,开展收徒传艺,传承永嘉昆曲优秀剧目和表演、作曲、演奏等技艺。

建立永嘉昆曲演职人员转岗培训制度,引导和支持退出工作岗位的演职人员从事创作编导、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教学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永嘉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有永嘉昆曲演出团体管理体制机制研究,推动国有永嘉昆曲演出团体改革,激发传承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

支持国有永嘉昆曲演出团体健全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加强绩效管理,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探索绩效工资增量、市场收益奖励,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人员、业务骨干以及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鼓励永嘉昆曲演出团体探索实行剧目股份制、项目制等方式,创作、编排、演出永嘉昆曲优秀剧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健全剧目题材和版本多样化机制,满足不同观演人群需要,创作、编排、演出体现时代特征和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精品剧目。

鼓励通过开展征集新创、整理改编等方式推出永嘉昆曲优秀剧本。

第十四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永嘉昆曲数字化建设,利用数字多媒体、大数据、扩展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创作手段和表现形式,开发沉浸式交互体验、网络征集反馈等数字化场景应用。

支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创作、传播适宜线上观演的永嘉昆曲剧目及其影视动漫作品。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推动永嘉昆曲文化培育开发,促进永嘉昆曲与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推出融合永嘉昆曲文化元素的旅游演艺项目和主题旅游线路,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永嘉昆曲文化衍生产品,并将永嘉昆曲元素融入本市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永嘉昆曲宣传,创新传播渠道,利用文化驿站、文化礼堂、城市书房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开展小场景演出和展示宣传,鼓励通过微电影、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等方式普及推广永嘉昆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民间习俗以及重大活动,展示传播永嘉昆曲。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嘉昆曲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面向村居(社区)群众开展惠民演出和相关公益性活动。

第十八条 支持学校因地制宜开展永嘉昆曲宣传教育,通过开设校本课程、成立兴趣小组、学生社团以及举办展演展示等形式,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增强学生对永嘉昆曲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支持将永嘉昆曲纳入中小学生艺术类竞赛项目范围。

支持高等院校开设永嘉昆曲课程。

鼓励永嘉昆曲代表性传承人、优秀演职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开展辅导培训。

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等建立永嘉昆曲研学实践教育基地。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永嘉昆曲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以及优秀创作、演职人员等利用传统戏剧展演赛事、跨区域联动集训等平台和机制,开展国内外展演、艺术研讨等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市、永嘉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永嘉昆曲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根据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永嘉昆曲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资源调查、理论研究、创作展示、人才培养、设施建设、传播交流等项目。

对获得国家、省艺术基金资助的永嘉昆曲项目和获得国家级奖项、国际性奖项的永嘉昆曲剧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奖励等配套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项目、共享资源、成立表演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永嘉昆曲资源收集、创作演出、传播交流等保护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永嘉昆曲保护事业捐赠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永嘉昆曲保护公益活动提供场地场所、设施设备以及媒介资源。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建立永嘉昆曲保护评估机制,对永嘉昆曲资源保护、剧本剧目创作、演出数量与效益、人才培养、创新融合以及数字化赋能等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和研判评估,加强动态管理,促进永嘉昆曲系统化、规范化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