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德宏咖啡
产业发展条例
(2013年2月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23年2月18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升德宏咖啡产品质量,打造特色品牌,促进德宏咖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德宏咖啡种植、加工、科研、经营、服务及其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德宏咖啡,是指在国家批准的德宏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范围内,以云南小粒咖啡为主的咖啡品种及其产品。
第四条 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德宏咖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咖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德宏咖啡产业发展的管理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科技、教育体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农垦、搬迁安置、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德宏咖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咖啡种质资源保护、科技创新和培训示范推广、人才培养、种植基地建设、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文化挖掘和宣传等。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的宣传,普及德宏咖啡知识和文化,扩大德宏咖啡品牌的影响力。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德宏咖啡文化研究、产品宣传和推介活动。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德宏咖啡生产布局,确立主推品种和技术。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德宏咖啡技术推广机构,加强技术推广力量,加快德宏咖啡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的推广应用,提高对德宏咖啡产业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农垦等部门加强对德宏咖啡种质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利用,鼓励和支持选育优质、高抗、高产以及适应性好的德宏咖啡特色品种。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和咖啡企业、协会等制定并推广德宏咖啡标准化种植规程。
鼓励和支持咖啡经营主体建设德宏咖啡标准化种植示范园(区)。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德宏咖啡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病虫草害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德宏咖啡质量安全。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咖啡生产记录档案,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咖啡生产记录档案。
禁止在德宏咖啡种植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土壤、空气、灌溉用水污染超标的区域种植生产;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三)向咖啡园(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信科技等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德宏咖啡生产加工经营主体提高初加工水平,推进精深加工全产业链发展。
鼓励咖啡生产经营主体以德宏咖啡豆(含鲜、干豆)在制品、成品或者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咖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衍生品,提高德宏咖啡附加值。
第十三条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工咖啡,在清洗、分拣、去皮、烘焙、磨粉、包装、储存等环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防腐剂、色素等。禁止使用不合格咖啡原料、辅料。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咖啡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咖啡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咖啡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将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平台,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德宏咖啡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德宏咖啡进行抽查,及时发布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德宏咖啡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德宏咖啡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推介、保护机制。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鼓励咖啡生产企业申请使用德宏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
对获批使用德宏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的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给予补助或者奖励。具体补助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外推介德宏咖啡产品、品牌、文化等,提升消费者对德宏咖啡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举办德宏咖啡品牌展示展销活动,组织引导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等,支持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国内外德宏咖啡品牌推广展销中心,提升德宏咖啡知名度。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咖啡交易中心、互联网交易平台、边境仓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完善咖啡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德宏咖啡市场。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广普及德宏咖啡知识、咖啡文化。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科学引导德宏咖啡产业与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相结合,建设咖啡博览园、咖啡特色小镇、咖啡庄园、咖啡体验馆等,发展特色旅游、观光体验等,提升德宏咖啡产业综合效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德宏咖啡产业的政策扶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促进德宏咖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鼓励德宏咖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咖啡种植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税政策等措施,促进德宏咖啡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德宏咖啡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德宏咖啡产业灾害保险、收益保险、价格保险,提高德宏咖啡产业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德宏咖啡产业技术研发,鼓励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等,促进德宏咖啡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德宏咖啡种植、加工、营销等方面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咖啡相关专业,培育德宏咖啡产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单位或者组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