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3日中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山人的博爱精神,打造中山市慈善文化品牌,促进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志愿服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以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名义举行的活动及其相关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是中山市慈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慈善款物筹集活动和巡游答谢活动。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巡游答谢活动每年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举办,不能如期举办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相关工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接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统筹推进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相关工作。
市民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募捐活动实施监督。
市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开展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相关保障工作。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和总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残联、工商联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工作。
第五条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图形标志由市红十字会依法管理,图形标志样式的应用规范由市红十字会制定。
第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广使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图形标志,传播本市慈善理念和文化,在本市公建标志性建筑、公共图书馆、公园等显著位置放置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图形标志。
第七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范围内设定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每年的募捐主题,镇、街道筹办活动的组织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募捐主题范围内设定子主题,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主题曲或者主题组歌,市属媒体应当进行宣传推广,弘扬中山人博爱精神。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记录系统,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的下列信息予以记录:
(一)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等慈善信息;
(二)志愿者名称,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等信息;
(三)表彰与奖励等信息;
(四)参与慈善公益活动、文艺汇演等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宣传活动信息;
(五)其他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及其相关促进工作信息。
市红十字会和负责运营维护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信息记录系统的单位应当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及其相关促进工作记录信息及时记录、更新、更正,并且长期妥善保存。
第十条 捐赠人、志愿者等不同意公开自己姓名、名称、金额、服务时间、内容等记录信息的,不得予以公布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中表现突出或者有重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感谢信、纪念章等方式进行答谢回馈。
第十二条 鼓励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文化教育,培育学生的慈善理念和博爱精神。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以及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促进中山与其他地区慈善文化的交流、融合。
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民间慈善组织积极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市红十字会、志愿者联合会等组织者为其提供业务交流、能力提升、自我展示的平台,为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组织应当对所属的志愿者在活动前进行培训或者服务交流,提高志愿者的服务专业水平,市红十字会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媒体和文化机构宣传、展示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市公共媒体定期介绍、宣传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增强全社会自觉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意识。
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市公共文化机构展示、传播和普及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文化。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传播活动。
鼓励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宣传工作中做出表率和示范。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沙龙、展览、论坛等形式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创新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展示平台。
鼓励宗教界、文化艺术界、工商界、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等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第十八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公开下列信息,并报送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募集取得的财产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集取得的财产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集取得的财产使用计划。
认捐人签订认捐承诺书或者捐赠协议的,由市红十字会按照规定统一向社会公布。
市红十字会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中通过各镇、街道子主题募捐活动募集取得的财产,由镇、街道筹办活动的组织按照上款规定的时间和信息报送市红十字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应当用于募捐主题和子主题的本市慈善项目,市红十字会应当对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募集取得财产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市红十字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本市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市红十字会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向市红十字会报告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市红十字会应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镇、街道筹办活动的组织,每年向市红十字会反馈通过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的使用情况,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应当标识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图形标志。
确需改建、拆除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改建、拆除的处理方式的,项目的受益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征询市红十字会和市民意见,有冠名人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同时应当征询捐赠冠名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意见,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改建、拆除涉及改变受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捐助的慈善公益工程项目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扰乱、破坏中山市慈善万人行活动;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
(三)以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的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四)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中山市慈善万人行募集取得的财产;
(五)其他违背慈善目的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山市慈善万人行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