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6日呼伦贝尔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打造绿色、安全、美丽宜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动。
第三条 祭祀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教育引导、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倡导绿色环保文明祭祀方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四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祭祀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文明祭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为文明祭祀活动提供服务。
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文明祭祀相关工作。
第六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做好辖区内祭祀服务、管理监督、巡查劝阻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祭祀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文明祭祀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所辖区域内适当地点设立公共文明祭祀场所,完善文明祭祀的设施,畅通文明祭祀的途径。
第九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公益属性,为文明祭祀提供服务,在春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组织集体祭祀、网络祭祀、代祭代扫等活动。
第十条 国家公职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带头文明、绿色、低碳祭祀,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文明祭祀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相关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倡导下列文明祭祀行为:
(一)通过追思墙、追思堂、逝者信箱等公共文明祭祀场所开展祭祀;
(二)通过鲜花祭奠、植树缅怀、丝带悼念、清扫墓碑、书信追思等形式祭祀;
(三)其他安全、节俭、绿色环保的文明祭祀行为。
第十三条 祭祀活动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广场、公共绿地、河道、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焚烧丧葬祭奠用品、逝者遗物;
(二)搭设灵棚,抛撒、摆放丧葬祭奠用品。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市建成区以外依法划定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区域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祭祀行为。
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焚烧丧葬祭奠用品、逝者遗物。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