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

2025-05-15 来源:法律法规库 热度:10℃

(1997年5月16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5年2月21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5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 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第六章 民族团结进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是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达斡尔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旗内还居住有汉族、蒙古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朝鲜族、满族、回族等民族。

自治旗辖尼尔基镇、红彦镇、宝山镇、西瓦尔图镇、塔温敖宝镇、腾克镇、巴彦鄂温克民族乡、阿尔拉镇、哈达阳镇、杜拉尔鄂温克民族乡、汉古尔河镇、奎勒河镇、库如奇乡、登特科镇、额尔和乡。

第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旗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依法行使旗县级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机关设在尼尔基镇。

第五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旗各族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把自治旗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生态良好、人民幸福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机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各项工作的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大家庭理念,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七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旗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自治旗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

第九条 自治旗坚持全面依法治旗,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自治旗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其融入法治建设、社会发展和日常生活。

第十条 自治旗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旗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一条 自治旗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

自治旗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节日应当受到尊重。自治旗提倡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

第十二条 自治旗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尊重和保护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除达斡尔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达斡尔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六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其制定和修改,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依法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十八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自治旗旗长由达斡尔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达斡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机关重视各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各类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

自治机关结合实际制定灵活措施,优待和引进教育、卫生、农业、科技等急需专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的国家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各类工作人员,应当由招录机关提出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可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旗各项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旗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四条 自治旗的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旗监察委员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治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自治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自治旗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二十七条 自治旗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达斡尔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自治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合理配备同时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需要翻译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十九条 自治旗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推深做实农牧业产业、文旅体产业、新能源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全力打造农牧业强旗、文旅体名旗、新能源大旗。

第三十条 自治旗在上级国家机关指导下,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旗的经济建设事业。

上级国家机关在制订中长期规划听取意见时,自治机关根据自治旗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自治旗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强与东北三省区域合作与协同发展,深度融入东北振兴。

第三十二条 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自治旗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做优做强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积极发展新能源、现代物流、低空经济、信息数字等产业。

第三十三条 自治旗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高招商引资水平,逐步壮大各类市场主体,为建设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发挥作用。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形成特色品牌产业。

第三十四条 自治旗巩固国家产粮大县地位,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用好国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大豆产业。按规定落实对农牧业的投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黑土地保护,持续抓好优势特色养殖业。

自治旗推进农牧业现代化,延伸农牧业产业链,推进大豆等产业全产业链建设。在上级国家机关支持下,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作用,建立健全品牌创建、运营管理和保护机制,加强农畜产品品牌建设。

自治旗支持科技创新,注重科技兴农兴牧,推进种业振兴,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立健全产学研科技交流平台等科技服务支撑,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三十五条 自治机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农村三次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有机结合,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

自治旗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村庄规划,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第三十六条 自治旗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围绕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保障,全面加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自治机关落实河湖长制,强化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加强嫩江、诺敏河流域系统综合治理,依法保护涉河水利设施。

自治旗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开发利用河湖水岸资源,大力发展水利产业,发挥过境水资源富足的优势,为自治区水网建设提供水源支撑。

第三十七条 自治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加快文旅产业快速发展。自治机关依托行政区域红色历史、江河湖泊、传统民俗、文化体育、冬季冰雪娱乐等旅游资源,积极参与东北三省一区旅游业协同发展,打造蒙东地区与黑龙江省旅游路线中的重要节点。

自治旗积极培育美丽乡村、特色村寨,建设具有地域特点、民族特色、文化特质的美丽城镇和乡村。

第三十八条 自治旗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级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旗的财政收入,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自治旗财政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各项补助的照顾。

第三十九条 自治旗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

第四十条 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结合自治旗实际,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自治旗执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政策。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的减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自治旗内金融机构,对自治旗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融资需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保证效益和不增加地方金融机构风险的前提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自治旗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四条 自治旗落实国家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依法编制和实施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自治旗依照法律规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黑土、草原、森林、矿产和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禁止乱占、滥用土地,禁止破坏耕地、草原、森林,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禁止非法采矿和禁止非法捕猎。

上级国家机关在自治旗开发资源,要照顾自治旗的利益,做出有利于自治旗经济社会建设的安排。

自治旗行政区域驻旗的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发利用自治旗内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自治旗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旗依法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自然保护区。

第四十六条 自治旗全力做好“三北”工程相关工作,落实林(草)长制,加强公益林保护、天然林保护,基本草原、湿地保护和修复,提升林草灾害防控能力,大力发展现代林草产业,积极探索碳汇开发。

第五章 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第四十七条 自治旗结合民族和地方特点,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自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

第四十八条 自治旗坚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意识、实践本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九条 自治旗依法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优质特色发展,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发展。

自治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大教育投入,保障教育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持续提升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五十条 自治旗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各民族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进行适当补助。

第五十一条 自治旗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健全教师激励机制,吸收优秀人才加入教师队伍。办好教育进修和师资培训,鼓励教师在职学习,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自治旗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协同融合发展,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全面创新,科技创新赋能产业发展和振兴。

第五十三条 自治旗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加强文化队伍、文化场所和文化设施建设,依法管理文化市场,发展健康向上的文化艺术,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机关支持各民族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五十四条 自治旗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给予支持保障,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及时的挖掘抢救。

第五十五条 自治旗加大对达斡尔族传统曲棍球传承保护,提炼曲棍球文化精华,融入北疆文化建设,打造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平台。推动曲棍球运动与文化、旅游等融合发展新业态,打造曲棍球产业发展高地。

在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建成人才培养体系健全、运动普及率较高的全国曲棍球发展示范区,打造国家级曲棍球训练基地,引进国际赛事,建立高质量的曲棍球赛事交流平台,主动为国家曲棍球运动事业贡献力量。

自治旗制定支持曲棍球运动发展专项规划。自治旗发展改革、财政、体育、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按规划目标制定支持曲棍球运动发展专项计划。

自治旗将曲棍球运动纳入中小学体育课程。

第五十六条 自治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和体育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第五十七条 自治旗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发展卫生健康事业,按照规定落实对卫生健康事业的投入。

自治旗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以基层为重点推进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实施乡村医疗卫生人员乡聘村用,建设健康莫力达瓦。

自治机关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做好重大疾病、地方病、传染病、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提高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能力。

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乡村两级基础建设、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自治机关要提升人口发展新形势的应对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各民族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加强人口服务的能力。

第五十九条 自治旗应当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众就业兜底帮扶,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第六十条 自治机关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对生活困难的各族城乡居民给予救助、帮扶,全面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第六十一条 自治旗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十二条 自治旗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征兵、民兵、国防动员、人民防空,以及退役军人保障和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章 民族团结进步

第六十三条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

第六十四条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始终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引导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促进各民族紧跟时代步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六十五条 自治机关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进各民族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持各民族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六十六条 自治旗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创造更加完善的各族人民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十七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六十八条 自治机关保障行政区域内的两个鄂温克民族乡及散居的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

民族乡依法享受国家政策扶持。

第六十九条 自治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条 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牌匾、文件、公告等应当规范使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全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每年公历八月十五日为自治旗成立纪念日。

达斡尔族传统节日斡包节的放假日期,由自治旗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