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四个机关”建设的部署要求,保证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体现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好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的作用。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作为必修课和基本功,不断提升政治站位和理论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宪法至上,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弘扬宪法精神,积极参加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做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紧紧围绕省委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法治吉林建设,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贡献力量。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过程中,更好地履行人大职能、展现人大优势、发挥人大作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法治思维,熟悉法律和法规,自觉学习掌握依法履职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按照程序履行职责,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处理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注意仪表并佩戴出席证。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必须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参加全体会议时,不得中途擅自退席。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研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有关资料,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的准备。
常委会联组会议、分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审议意见要实事求是、切中主题、简明扼要。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要依法进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调研活动,在活动中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向被视察、检查和调研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经常进行调查研究,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法律和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第十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纠正和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档案制度,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以及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联系等履行职务情况,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