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7日邵阳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广告发布行为,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小广告发布及其管理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小广告发布,是指通过喷涂、刻画、张贴、悬挂、摆放、散发等方式,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地面、树木等载体,发布卡片、传单、宣传册、张贴画、宣传实物等图文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小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发布小广告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旅广体、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通信、电力企业建立小广告发布管理联动协作机制和案件线索移送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查处小广告违法案件时需要协助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协助。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栏,提供小广告发布平台,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干道两侧、公园、广场、车站、码头等人流密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公共信息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人负责设置公共信息栏;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设置;
(四)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公共信息栏设置。
在公共信息栏发布小广告,应当规范有序张贴,不得采取刻画、喷涂等方式,并服从公共信息栏管理人的管理。
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开设专栏或者提供适当栏目发布便民信息。
第七条 小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表现形式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涉及诈骗、黄赌毒、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非法行医、非法集资、封建迷信等违法内容。
禁止在建(构)筑物墙体、围墙、围挡、楼道、电梯、公共厕所、电杆、灯箱、配电箱、路牌等设施和场所,以及树木、地面或者其他设施和物件上,采取刻画、喷涂、张贴、悬挂、摆放、散发等方式,发布影响市容环境的小广告。
禁止向宾馆和酒店房间、交通工具等散发、塞插或者张贴卡片、传单等小广告。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人发现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的,应当进行劝阻,并要求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违法行为人拒不清除的,立即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违法发布小广告行为人不明的,按下列规定进行清除,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
(一)居民住宅区内违法发布的小广告,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管理人负责清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有权人组织清除;
(二)医疗机构、学校、景区、交通场站、商场、沿街商铺等区域违法发布的小广告由管理人负责清除;
(三)施工现场围挡、围墙上违法发布的小广告,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清除;
(四)其他设施和区域违法发布的小广告,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清除。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违法发布的小广告清除等志愿活动。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对小广告违法发布行为的采集和处理能力。
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中标明二维码等新型联络方式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采集、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涉及诈骗、黄赌毒、私刻公章、伪造证件、非法行医、非法集资、封建迷信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小广告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