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瑶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瑶医药是指瑶族医药的统称,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瑶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瑶医药理论知识以及传统文化;
(二)瑶医特色疗法、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瑶医单方、验方、秘方、常用方、文献、典籍等;
(四)瑶药材自然资源,瑶药材种植、养殖和繁殖技术,瑶药材的炮制以及药物制剂制作等技术;
(五)传统瑶医养生保健方法。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瑶医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瑶医药研究,建立健全瑶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统筹推进瑶医药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合理增加。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瑶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加强瑶医药从业人员培训,建立瑶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库,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瑶医药特色专业,传授瑶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支持帮助瑶医药从业人员参加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师资格考试或考核。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瑶医药专家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瑶医医疗技术鉴定;
(三)名瑶医认定、瑶医药传承人遴选和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四)瑶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瑶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
(六)开展瑶药认定,拟定瑶药标准、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瑶医医疗技术规范;
(七)其他瑶医药相关活动的评审、评估或者鉴定。
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瑶医药技术方法分类考核制度。以师承方式学习瑶医或者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指导下从事瑶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外治技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或者瑶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中医药和瑶医药专家以及在公立医疗机构从事瑶医药执业的医师组成考核组,进行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资格。内服方药确有专长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进行考核认定。
取得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未经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执业注册的,不得进行瑶医医疗活动。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资格的考试、考核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经批准的瑶医诊疗项目、康养项目、瑶药饮片、瑶药鲜品、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瑶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合理确定瑶医药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建立和完善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科学确定瑶药材自然资源保护范围、品种、采挖时间和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对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瑶药材品种乱采、滥挖、乱捕、滥猎。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瑶医药产业发展,支持瑶医药产业行业标准制订,加大对瑶药材种植养殖、加工、产品研发、商贸流通的扶持力度,促进瑶医药产业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促进瑶医药大健康产业发展。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瑶医药品牌建设,加强对瑶医药品牌、瑶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瑶医药知识产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利益分配。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以及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通过技术秘密登记予以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有医疗价值的瑶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瑶医诊疗技术。
第十一条 自治县实行名瑶医认定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瑶医药文化宣传、交流和知识普及,将瑶医药常识、瑶医药文化纳入健康教育、科普教育进行普及。
每年端午节为自治县瑶医药文化宣传日。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