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的决定
(2025年6月12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着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第二项中的“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修改为“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或者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四、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走访和参加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司法案件材料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具体,意见明确。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印制的专用纸填写,代表要亲笔签名。代表也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期限为”修改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的期限为”;第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严格办理程序,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制,保证办理质量。”
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承办单位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办理情况和意见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向代表说明理由,并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在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必要时,组织代表对办理情况进行视察、专题询问等”;第四项修改为:“(四)对涉及本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重大问题以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成员领衔重点督办”。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综合研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办理情况,可以提出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事项的建议。”
十三、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代表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可以依法约见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听取情况汇报并提出意见。”
十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本年度的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年度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纳入市绩效考核范畴,考核分值、指标设定和结果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绩效考核管理部门负责。”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实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交办、承办、督办、评价等环节数字化管理,提升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十七、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一、二款中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将本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增加“市监察委员会”;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修改为“责任”,删去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