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决定
(2025年7月2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一项。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
四、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督管理协调联席会议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国家财政、审计、金融监督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驻深圳机构和市税务、公安、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单位的负责人及部分业外人士参加。”
五、将第七十四条中的“第二项、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川公网安备 51142402000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