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2015-10-12 来源:法制网 热度:1942℃

昨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何雄伟出庭支持抗诉,并当庭宣读抗诉书,抗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有误。文裕章的辩护人在庭审中称,事发时被害人处于脑死亡状态,因此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拔管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但检察机关认为,“脑死亡”状态只是医学理论概念,没有被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认可,在法律上被害人在医院救治期间是具有生命体征的自然人,文裕章在妻子病重垂危之时,用自己的双手将其生命终结,社会影响恶劣,不属于“情节较轻”。二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眼见爱妻救助无望,不能自控进而冲动拔管的主观动机有误。文裕章明知行为必然导致妻子死亡仍强行拔管,主观恶意明显,犯罪目的明确,属于直接故意。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但因其犯罪受损的社会关系仍未修复,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      

文裕章是否有小三? 

昨日,检察官认为,种种证据足够证明文裕章对妻子不忠,作案的动机并非其所述的不想妻子受苦。检察官出示证据,显示文裕章在妻子卧床期间,频繁与另一名年轻女子通电话,根据移动的记录,两人通话时间有时是1个小时,最长的甚至超过3个小时,而且往往是在三更半夜时。在文裕章被看押在看守所时,该女子还给文裕章发了很多暧昧短信。因此,检察官认为,两人的关系已超越了普通朋友关系,说明文裕章对妻子不忠…

   
是否得到家属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文裕章赔偿了胡菁家属128万元,但是胡菁的家属并没有出具对文裕章的谅解书,此后还曾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这说明被害人的近亲属并未达成对文裕章的谅解,社会矛盾并未缓和。
文裕章的辩护人则表示,文裕章家人当初将128万元赔偿款支付到深圳中院时,就已经带有附带条件——胡家出具谅解书,否则不需要将款项支付给胡家。胡家既然收下了128万元,就应该表示了对文裕章的谅解。此外除了胡家外,文裕章和胡菁的儿女也是此案被害人的近亲属,文裕章的女儿也写了一份对父亲的谅解书,请求法庭对文裕章从轻判处,让父亲回到他们身边。
文裕章的辩护人还当庭将文裕章和胡菁女儿的谅解书作为证据予以提交。公诉人表示相信谅解书出于文裕章女儿之手,但其女儿今年才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目前和文裕章以及其家人一起生活,因此该证据是否具有效力仍值得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