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宣判一起危害食品安全案16名被告人一审被判有期徒刑

2016-01-03 来源:法制网 热度:1957℃

章宁旦 通讯员 钟莹莹 王磊

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法分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大肆收购病死猪并将其加工成腊肉等熟肉制品进行销售。1月21日,广东佛冈“3·25”制售病死猪肉案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16名涉嫌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被告人中,陈庆华、陈灿林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0万元,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3·25”制售病死猪肉案是近年来佛冈县发生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第一大案,涉案人数多、生产销量大、经营时间久。这个家族式团伙自2012年开始生产、销售病死猪肉,从中牟取暴利。由于不法分子生产病死猪肉的窝点较为偏远隐蔽,且先后多次更换,给侦查取证造成一定困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灿林、陈庆华兄弟二人了解到有人收购买卖病死猪,便合谋收购病死猪买卖。

自2011年年底开始,陈氏兄弟在广州从化、清远佛冈两地,以租来的果园作为掩护,在果园内私设屠宰场,将在从化及清远的清城、佛冈、英德等地大量收购回来的病死猪进行屠宰、分割,然后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范某锋、湖南籍“老三”等人。

为谋求更大利润,2012年,范某锋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租用了被告人邓某星位于佛冈县龙山镇的猪场,作为病死猪肉制品加工场。此后,范某锋出资建造冻库,购买绞肉机、切肉机、锯骨机、捞味机等生产机械设备,雇请被告人陈某辉等人将购买到的病死猪肉加工生产成假牛肉、肉膏、排骨粒、瘦肉片、猪脚等肉制品。

范某锋每月两次将肉制品运往广州销售,每次运1000斤。在运送途中,范某锋将部分肉制品销售给事先联系好的购买人,剩余的运到广州市荔湾区的存放点,由范某锋妻子等人继续运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东方市场销售。

2013年9月,范某锋将加工场转手给陈庆华、陈灿林两人继续经营,其再以每斤3.6元的价格收购这些肉制品。陈庆华、陈灿林接手后,聘请陈某辉、曹某淼、陈某强、陈某钊、陈某明和欧某强(另案处理)屠宰和加工。

法院查明,自2011年年底至案发,范某锋共向陈庆华购买病死猪肉及肉制品共4万多斤,并以每斤3元至4.5元的价格销售到广州、南海等地,销售额达12万余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卢某文及其丈夫发现利用病死猪肉制作湖南烟熏腊肉有利可图,且陈庆华等人收购病死猪的量大,供给能力强,就以每月4000元租用佛冈县龙山镇一果园作为烟熏腊肉加工场,以每斤3元的价格向陈庆华等人大量收购病死猪分割的花腩肉共两万多斤,经过腌制、熏烤制作成湖南烟熏腊肉,再由卢某文的姐姐将1万多斤腊肉以7至9元的价钱销售到东莞市大岭山市场,销售金额达9万多元。

被告人邓某星除了租借其猪场给范某锋外,还主动介绍陈庆华等人到附近的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并按每头病死猪50元的价格收取介绍费。

经广东流溪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庆华、陈灿林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猪肉制品的收入为73万余元。

2014年3月,有关部门先后在陈庆华的病死猪肉制品加工场查获了33153公斤未盖检验合格证章的冰冻猪肉、751公斤腊肉成品,在卢某文腊肉加工场查获了25公斤烟熏腊肉、2986公斤半成品腌制腊肉。

1月21日15时30分,16名被告人在法警的押解下依次走进法庭,陈灿林、陈庆华兄弟两人走在最前面。庭审过程中,16名被告人都始终低着头,眉头紧蹙。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灿林和陈庆华为获得高额利润,向他人收购病死猪屠宰后销售,置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被告人邓某星、陈某辉、徐某钊、陆某贤、陈某强、曹某淼、陈某林、陈某明、陈某钊明知是病死猪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非法经营罪,依法依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范某锋、卢某文、刘某辉明知是病死猪肉仍然购买,直接销售或加工后销售;被告人何某章、何某英明知是病死猪肉仍为其提供运输、销售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依法依照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定罪处罚。陈某辉、徐某钊、曹某淼、陈某钊分别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庆华表示,他对犯罪行为十分后悔,在实施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过程中没有考虑过太多食品安全问题,直到被抓后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年近六旬的被告人卢某文和丈夫刘某辉一起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如今双双获刑。卢某文说,她是为了赚钱帮亲戚还债,鬼迷心窍走上了犯罪道路,当初没想到会有多严重,现在已经无法挽回。

据悉,宣判后,大部分被告人表示要求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