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得引资的高额回报,男子陈某隐瞒所运作的项目无资金支持的真相,伙同他人签订合同,采用收取高额保证金的方法实施诈骗。4月2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终审判决:陈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4月27日,王某(已判刑)以注册的林场的名义分别申请开发靖远县一村子国有荒山荒滩。2008年9月8日,靖远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进行开发,2008年9月22日签订了土地开发合同,合同规定:开发拟投资320万元,开发者自筹。因王某没有资金开发该项目,2011年遂向多单位争取国家资金扶持,但均无果。
2011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王某,陈某谎称自己是甘肃某房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能够给王某的项目招商引资。2011年12月23日,王某聘任陈某为该项目总指挥,由陈某负责该项目的“融资贷款”。2012年3月,王某和陈某商量先找有实力的工程队开工,并利用工程队的钱跑项目融资。后陈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赵某(已判刑)等人。陈某明知该项目无任何资金的情况下,还对赵某等人宣传该工程属于国家投资农业项目。陈某还向赵某等人出示了王某给其的向相关部门单位争取项目资金的文件,并带着赵某等人实地考察。2012年6月份,在陈某的撮合下,王某以某林场为发包方与利用伪造的印章和资质为承包人的赵某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份,赵某等对外宣扬工程情况,利用伪造的资质积极向外发包工程,前后与十八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好处费、信息费等共计369万元,其中赵某收取60万元,刘某等人收取309万元。2012年11月份左右,王某、陈某继续隐瞒事情真相。案发后,从王某处扣押赃款40万元。经调查,“卢伟明”此人身份无法查实,陈某亦无法说明该人真实身份及公司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