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第一股”董事长许建成被判无罪

2020-12-28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4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傲多

12月19日下午,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许建成涉嫌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一审判决许建成无罪。

据了解,2011年4月,许建成接替其父许金和任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股份)董事长。众和股份有着“莆田第一股”之称,2015年因并购众和新能源,市值一度高达200亿元。

许建成涉嫌合同诈骗罪与位于阿坝州马尔康市的阿坝州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更名前为闽锋锂业,以下简称闽锋锂业)股权转让有关。在许建成的带领下,众和股份从2012年开始频繁地进行资本运作,公司也从传统的印染纺织企业转型进入锂电池新能源领域。转型依赖收购闽锋锂业股权,闽锋锂业的核心资产是金鑫矿业公司。

2018年2月6日,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许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债务缠身的情况下,以支付定金诱骗被害人转让股权后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9月17日,阿坝州检察院追加指控许建成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挪用公司1亿元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2019年4月18日,阿坝中院在汶川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该案进行了为期3天的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债务缠身的情况下,以支付定金诱骗被害人转让股权后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许建成辩称,厦门国石公司收购阿坝众和公司33.19%股权系众和股份间接收购、资本运作的一种方式。李剑南等人是与厦门国石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应向厦门国石公司主张股权转让款,因此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众和股份是金鑫矿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其能够决定金鑫矿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金鑫矿业公司转入厦门众和公司的18115万元是众和股份与子公司间的现金归集调度、资金往来款。厦门国石公司转到北京二中院的1亿元是陈建山(厦门国石公司)帮助许金和支付的执行保证金,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被告辩护人也提出了8条理由,支持许建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和挪用资金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和2012年8月,许建成通过厦门众和公司以增资和购买股权的方式取得阿坝众和公司(原阿坝闽锋公司)62.95%的股权。2014年3月27日,厦门国石公司与李剑南等股东在厦门市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厦门国石公司受让李剑南等5人持有的阿坝众和公司33.19%的股权。次日,双方在汶川县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李剑南等人向厦门国石公司移交阿坝众和公司、金鑫矿业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等权证资料,后多次找许建成追要股权转让款无果。

法院认为,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许建成已明确告知李剑南等人自己是厦门国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合同是经各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厦门国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李剑南等人亦按合同约定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许建成以支付定金的形式诱骗李剑南等人转让股权。合同双方在金鑫矿业公司股权结构变更、权证办理等是否存在违约问题上争议较大,因此不足以认定许建成拒不支付对方的股权转让款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许建成虽然身负债务、持有的股票被冻结和质押,但其资产未作全面评估,不足以证明许建成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故公诉机关指控许建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关于挪用资金罪,法院查明,2015年2月12日,金鑫矿业公司以采矿权作抵押向中融国际信托公司借款两亿元。许建成安排人员将其中1亿元从厦门国石公司转入北京二中院,用于缴纳许金和、许建成在增资阿坝众和公司时欠李金林借款纠纷案的执行保证金。

法院认为,本案中,许建成作为金鑫矿业公司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长,将金鑫矿业公司资金转入众和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间流转,最终将资金用于偿还增资时的借款,故公诉机关指控许建成将公司资金挪作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据此,阿坝中院判决被告人许建成无罪,并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