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评选推荐案例

2015-10-11 来源:中国公益诉讼网 热度:4024℃

1、吴有水诉广东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拒绝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案

【案件简介】2013年7月11日,浙江省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2年度的社会抚养费总额、预算、开支以及审计情况等信息。8月12日,吴有水向国家卫计委就19家省级卫计委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自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11月1日,国家卫计委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行政复议审理结果,对14个省份行政复议案件分别依法作出确认违法、责令限期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广东、江苏两省卫计委明确表示社会抚养费相关问题属于“内部事项”,不能公开的答复,吴有水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两省卫计委,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开相关信息之后,吴有水律师撤诉。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案目前还在审理中。

【推荐理由】吴有水律师发现了一个申请信息公开的“富矿”,这就是“社会抚养费”。类似“富矿”仍有许多:当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胜枚举。申请信息公开并非公民的职责,申请人要么出于公益心,要么出于办事需要,总之需要投入时间和劳动。而主动或接受申请进行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职责,不应躲闪。同时,就“社会抚养费”来说,我们必须追问,“社会抚养费”和“超生罚款”的差异到底体现在哪里?取名“社会抚养费”,是不是只因为比“超生罚款”好听些?它真的用于“社会抚养”了吗?“社会”怎么抚养那个“超生”的孩子了?有没有量化的信息?公民对“社会抚养费”的追问,事实上也是对改革我国三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法律与政策的追问。

2、董正伟、周筱赟诉铁道部拒绝公开12306招标详情案

【案件简介】2012年9月,北京律师董正伟、知名爆料人周筱赟就12306网站的问题向铁道部申请,要求公开“新一代客票系统一期工程项目”招标的相关详细信息。此后,铁道部答复称,已“依法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网站“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对其他相关问题,已通过媒体做了进一步解释说明。”二人对铁道部的答复不满,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对这两起案件,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7日和2013年2月21日予以立案。2013年3月10日,铁道部被撤销。3月15日,一中院做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推荐理由】耗资高昂却极易瘫痪的12306订票网站,自上线开始就饱受诟病,也引发了公众对“新一代客票系统一期工程项目”招标情况的质疑,除了董正伟、周筱赟,兰州大学历史系大二学生黄焕婷也就此提出了公开申请。就本案的诉讼程序来说,根据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将中止诉讼,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不过也有专家表示,等继承铁道部行政职责的机构出现后,其将自然承担行政义务,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本案从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到对公权力的制衡再到法律程序的完善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3、罗秋林诉云南白药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件简介】2013年1月17日,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在当地的销售商家告上法庭,其诉讼理由是云南白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人格尊严权。据悉,1984年8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将云南白药配方、工艺列入国家绝密。在国内消费者购买的云南白药说明书中,并没有标明成分及各自含量,但在美国销售的云南白药说明书中对所含成分及各自含量都标明得很清楚。罗秋林认为,针对同一种药物国内和海外销售存在“差别待遇”,云南白药集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没有遵循法律规定的药品说明义务,他要求云南白药集团立即召回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3020798的云南白药,并要求药房连带赔偿90元。

【推荐理由】本案是一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除罗秋林之外,针对云南白药的诉讼已有多起,2013年3月20日王海在京起诉云南白药“保密配方”,侵犯公众知情权,要求其停止侵权,退还货款。关于使用云南白药后,陈高磊子经期受害、赵因律师心脏受损、大学生杨钧中毒身亡引发消费者对云南白药诉讼的报道频见报端。此类案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商业秘密和消费者知情权的激烈讨论。

4、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诉李某佑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件简介】李某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就在当地太平村的巷头地带违章搭建猪圈养殖生猪。养殖场的污水直接排入桃溪流域,对周边环境卫生及桃溪水域造成了较大的污染。当地环境监测站经检验,李某佑的养殖场污水已严重违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政府部门多次责令限期搬迁无果。2013年4月9日,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向永春法院提起生态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佑立即将养殖场搬离,并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侵害。5月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佑将养殖场搬迁。

【推荐理由】今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原告为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本案的意义在于为公益诉讼制度入法之后,关于原告资格无法确定的难题给出一个答案,对以后类似案件的提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5、业主诉武汉市蓝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架空层侵权案

【案件简介】汉口时尚公寓由武汉市蓝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交房运行3年后出现了种种问题,要维持小区各项公共开支,只能利用出租架空层收益获得资金。2009年2月底,业委会与小区物业签订委托架空层租赁合同,所得收益归小区业主所有,用于维持小区各项开支。2009年6月起,蓝焰公司将架空层储藏室使用权出售,其使用年限与主体建筑物相同。对开发商强行销售行为,业委会委托律师李循提起诉讼。诉讼从2011年到今年,经历了两年时间。江汉区法院认为,蓝焰公司与业委会提供的合同不符,且不符合《物权法》有关所有权规定,时尚公寓涉及的架空层不属于业主专有,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蓝焰公司未经业主同意销售架空层储藏室,侵犯业主的共有权,判决蓝焰公司将架空层交还时尚公寓业委会管理使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解释,所谓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对于架空层的归属,《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解释。李循在时尚公寓案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出架空层归属的三种情况。首先是分层高是否有2.2米两大类。层高不足2.2米,架空层由于不计入建筑面积,也没有计入分摊面积,权属就归全体业主所有。层高高于2.2米的,如果架空层建筑面积全部分摊到每个业主的公摊面积中,架空层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架空层建筑面积没有分摊每家每户,架空层就有独立产权,开发商可以卖给业主,也可以赠送给业主,最终依据买卖合同来约定。本案为业主维权为数不多的胜诉案例之一,随着本案的胜诉,大量业主维权的诉讼纷纷发起,本案不仅最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为之后类似案例的判决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6、李恩泽诉江西中烟有限责任公司“低焦油,低危害”产品欺诈案

【案件简介】我国签署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至今已经10年。在签署《公约》的前一年(2002年),我国卷烟产量为1.75亿支。2012年,卷烟产量达2.58亿支,增加近50%,占全球产量的43%,超过了全球另外9个烟草生产大国产量的总和。2013年8月28日,消费者李恩泽将江西中烟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宣传产品金圣黑老虎卷烟能够“减害又降焦”,属于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成为国内首例起诉烟草公司“低焦油、低危害”欺诈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消费者李恩泽诉江西中烟有限责任公司以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一审败诉。本案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推荐理由】截止目前,我国烟草诉讼案件无一胜诉,不管本案最后诉讼如何判决,公众必须对烟草业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揭露和抵制烟草业的“降焦减害”骗局将是一场长期的斗争,这关乎数以亿计人的健康权益,关乎无从估价的科学清誉。国外对烟草业的诉讼,也都经历过长时间的判决、起诉、再判决、再起诉而最终获利公正判决的过程。北京市一中院如果能够通过审理本案、提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改变明显过时的《烟草专卖法》,将会对促进公众利益发挥积极作用。

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侵权案

【案件简介】无锡动物园、太湖欢乐园(下称欢乐园)系由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景区管委会)承建的市重点生态环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景区管委会未经批准改变部分林地用途,其中3677平方米被建设成为观光电梯和消防水池。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无锡市滨湖区杨湾地块补植方案为本案恢复林地的最终方案,对被告提交的该处异地补植恢复方案予以确认与准许。景区管委会于2013年3、4月在杨湾地块,投入近八十万元,开垦种植七千平米的城市绿地,法院全场参与监督和验收,并监督景区管委会进行树木的缺陷期养护(一年)。

【推荐理由】本案是一起在江苏省影响较大的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无法量化评估由于树木面积减少导致的生态损害赔偿数额,而原地恢复原状可能会造成较大社会财富浪费,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建设单位通过异地补植的方式来恢复生态容量。本案对环境公益诉讼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做了开创性探索。

8、王录春诉财政部拒绝公开“民航基金”信息案

【案件简介】王录春律师经常要坐飞机出差,因觉得“买了机票还要再交一笔50元或者90元民航发展基金很不合理”,于是,他在2012年5月以撰写《政府基金改为特别税种的可行性研究》为由,书面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方公开两个文件,一个是财综[2004]17号《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示文件,一个是财综[2004]51号文件财政部民航总局通知征收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依据,即当年国务院的批准文件。王先生称,希望通过信息公开看到上述两个文件,进而知道民航发展基金的收费依据。但是,财政部只给了一张《告知书》,称“你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于是,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财政部的告知书,判令财政部限期公开他所申请的信息。北京市一中院判令,财政部应对律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推荐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没有起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作用。公众希望了解的信息往往是政府机关不完全或不愿公开的。没有行政法规解释权的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限制性解读,“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一条成为各级政府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种证明或拒绝公开信息的盾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法院应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仍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的巨大障碍。公民知情权的司法环境仍需改善。

9、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活熊取胆'违法颁发许可证案

【案件简介】2012年下半年,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通过信息公开的途径,获知了福建省林业厅分别于2009年和2008年向归真堂颁发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因为持有这两个许可文件,“归真堂”得以合法经营。该所认为,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颁发两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于2012年12月28日,以福建省林业厅作为被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颁发给归真堂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013年2月份,该所又针对《经营加工许可证》,直接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福建省林业厅颁发给归真堂的《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2013年4月8日,原告方律师臧云收到了国家林业局邮寄过来的复议决定书(林复字【2013】3号),该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颁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与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无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针对《经营加工许可证》提起的行政诉讼,得到的答复是:原告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不足。

【推荐理由】曾因“活熊取胆”而备受争议的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归真堂”)后因 “中止上市”的消息再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本案的复议结果不尽人意,法院也没有给原告继续诉讼的机会,尽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启了公益组织通过司法途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破冰之旅,但是最终遭遇了公益诉讼主体规定不明的障碍。

10、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诉防城港市环保局拒绝公开环评信息案

【案件简介】2012年1月底,红树林保护公益组织莆田绿萌滨海湿地研究中心发现防城港市在渔洲坪修建道路造成附近海域红树林被破坏,遂向防城港市环保局申请公开相关环评文件,被拒后将防城港市环保局告上法庭,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公开审理了该案。围绕防城港市环保局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环评报告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问题,诉讼各方展开激烈辩论。研究中心认为防城港市环保局拒绝公开环评报告的行为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城港市环保局辩称,在原告提出申请后,他们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第三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征询意见,并得到“不同意公开该项目环评报告”的答复,故未向原告公开环评报告。第三人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称,该环评报告中的东湾大道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绘图信息、海域地形图等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因此,不同意公开环评报告。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当庭作出宣判。2013年7月7日,研究中心以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已向其公开环评报告书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7月10日,港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至此,防城港市首例因红树林被破坏而引起的公益诉讼案宣告终结。

【推荐理由】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日益成为建立透明高效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手段之一。而由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争议构成了一种新类型的行政诉讼,既成为公民实现自身权利的司法保障,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反思。本文成为继2011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修文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后的又一例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案,对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给予反驳,推动了公民环境知情权的实现和救济。

11、刘明诉中国移动长沙公司流量清零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案件简介】2013年8月初,刘明在长沙天心区法院针对中国移动长沙公司提起诉讼。他的主张包括三点:返还或补偿已被清零的流量,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以及赔偿其调查取证产生的300元费用。此前,刘明在办理“20元包150M流量”套餐时,一共签署了两份协议,即入网服务协议和服务受理单,二者均未写明未用流量月底会清零,当时办理的业务员也未告知他这一点。与刘明同为湖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另一名律师刘丹阳,也向天心区法院提交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起诉状,只不过涉诉的是10元流量月套餐。法院经审查,决定将两案合并审理。9月11日下午,长沙律师刘明诉中国移动“霸王条款”一案将于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认为,运营商没有在协议书中明确告知消费者月流量套餐会清零一事,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这条规矩本身从市场公平原则来说也不合理。截至今日,案件一审法院仍在审理中。

【推荐理由】刘明状告长沙移动将上网流量月底清零一案曝光后,迅速引发网民和舆论的极大关注。本案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除中国移动之外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所有通信公司,这些公司都存在类似的“霸王条款”,而且套餐清零不仅限于上网流量,通话、短信、彩信等都有涉及。本案也引发了法学界和舆论界对用户的使用权利以及契约自由权利的广泛讨论。

12、刘菲诉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局计生捆绑不上户违法行政案

【案件简介】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以未能向被告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为由,不予为北京房山区村民刘菲八岁的儿子小杰(化名)办理户籍登记事宜。2013年10月9日,刘女士将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拒绝为其子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一审于2013年12月6日开庭审理。被告辩称“黑户”与己无关。

【推荐理由】本案是就计生与户籍捆绑问题进行起诉的典型案例。根据2010年统计数据指出,在我国黑户有1300万人。但相关社群维权的勇气不足,相似案件非常罕见。目前计生问题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由讨论的话题。本案将计生与户籍强制捆绑的现状以及我国黑户的困境呈现在公众视野,是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并且与当前“张艺谋超生”事件相较,引发公民对计生与户籍、就业等捆绑的反思和公开讨论,激发舆论监督公安、计生部门依法行政的公民意识,同时也给予了社群积极维权的勇气。

13、包某诉美团网侵犯孕妇就业平等权案

【案件简介】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网)孕妇就业歧视案。包女士于2011年5月30日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05月30日至2016年05月29日。2013年4月29日申请人经航空总医院超声诊断申请人怀孕12周。2013年5月21日申请人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强制解除劳动合同。6月05日律师陪同当事人到海淀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9月12日,海淀仲裁裁决美团网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工资。后美团网不服仲裁结果,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于2013年10月29日开庭审理。经海淀法院调解,包女士与美团网达成协议,由美团网向包女士一次性支付二十五万元,劳动合同不再继续履行。

【推荐理由】很多企业通过有形无形的压力让妇女不敢生育,如:没有足够的产假或没有带薪的产假、借故辞退怀孕或产假后的员工、在工作机会与晋升中不信任做了母亲的妇女等,政府对此依然缺乏强有力的维护妇女利益的监督执行机制。本案促进公民对孕妇就业平等权利意识的觉醒,努力为自身权利展开积极抗争。督促企业积极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本案在争取孕妇平等就业的道路上,迈出了对社会非常有价值的一步。

14、徐为诉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侵犯人身自由案

【案件简介】上海男子徐为2003年因精神障碍和家庭矛盾被亲属送往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04年即可出院,医院坚持出院需要监护人签字同意,但因徐为的房屋被监护人兄长占有,故拒绝接其出院,因而滞留医院长达十年。目前徐为每月自有收入,生活自理,且在医院内结交有感情持续多年的女朋友,迫切希望回归社会重建生活。今年5月6日徐为依据刚刚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起诉医院和监护人侵犯人身自由。案件在初期遭遇立案难,徐为在精神病院内举行行为艺术——“每日一信请求法院立下《精神卫生法》第一案”,获得媒体广泛关注。12月20日上海闵行区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等待审理中。

【推荐理由】此案是全国首例依据《精神卫生法》起诉并获立案的案例,终结《精神卫生法》有法无诉的局面。《精神卫生法》历经27年立法之路,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突破性地规定了精神障碍者的自愿住院原则和诉权。法律实施后遭遇多重落实问题,很多符合出院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因为家庭和社会拒绝接纳而滞留医院。人身自由是宪法权利,接受非自愿治疗的人应当有权获得司法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法院受理徐为案,对落实精神障碍者自愿住院原则和提供司法救济,在司法实践上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未来的审理将有望为《精神卫生法》的现实适用提供极有价值的先例,具有广泛的公益价值。

15、杨某诉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侵犯精神障碍者平等享受福利权案

【案件简介】2013年7月,曾患精神疾病的杨英(化名)向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管理局递交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但房管局工作人员以他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了他的申请,杨英认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由行政机关推定,只能由法院确定,但与房管部门多次协商后并无进展。8月中旬,杨英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确认丰台区房管局不予受理原告保障性住房资格的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9月26日,此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推荐理由】《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后,精神障碍者的自主权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行政机关对于精神障碍者收治的决定权收归法院。但在公共服务上,行政机关对精神障碍者想当然的推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这种制度性的歧视给精神残障人士生存、发展上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本案当事人主动维权,凸显了精神障碍人士被歧视的权利困境和生存困境,也鼓励了精神障碍者社群的主动发声和维权。

16、刘刚诉山东临沂市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兰山分局和救助管理站侵犯人身自由案

【案件简介】2008年9月19日,为反映仔猪在当地检验后死亡的问题,辽宁人刘刚到山东临沂市政府上访,被警察用警车带至临沂市收容救助管理站,随后被送进临沂市荣军医院精神病科二区诊断为“癔症”,2008年10月8日出院。2009年1月6日,刘刚再次到临沂市民政局上访,被民警送往救助管理站后,再次被送往荣军医院收治,2月11日获得出院。2012年4月17日,刘刚将临沂市民政局、卫生局、公安局兰山分局、救助管理站和第三人临沂市荣军医院诉至辽宁省北镇市法院,要求判决强制将其送入精神病院是限制其人身自由。2013年案件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10月23日,法院判决驳回起诉。目前本案上诉至辽宁省锦州市中院,等待二审中。

【推荐理由】本案当事人因为上访而被精神病非自愿收治,案件打破此前起诉单一行政部门的做法,起诉多个政府部门,直指整个“被精神病”链条,庭审焦点集中于被告是否对刘刚采取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案通过行政诉讼,追究民政、卫生局等行政违法责任,并索赔巨额赔偿,将信访纠纷纳入了司法渠道中解决。同时案件有助于纠正政府部门滥用精神病非自愿收治,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有评论认为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案有助于遏制个别地方政府使用“黑监狱”、“被精神病”等违法手段对付访民的行为,对依法解决类似“截访”案,有着标杆作用。

17、王宇、黄溢智等五律师诉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拒绝公开南京饿死女童信息案

【案件简介】2013年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家中,年龄分别为一岁、三岁。2013年6月26日,五位女律师就此事致信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部门,要求公开是否作为。7月30日,皆被回复“无法提供信息”后,律师们主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9月3日,法院裁定王宇对妇联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王宇提起上诉;12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11月6日,王宇诉江宁区麒麟街道办和公安分局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9月28日,南京市民政局作出黄溢智、王玉琴、张怡律师向其申请对江宁市民政局行政复议“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定;随后,黄溢智、王玉琴律师分别对民政局提起诉讼。王宇、黄溢智、王玉琴诉江宁民政局案将于2014年1月15日上午在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合并开庭审理。该案未当庭公布判决结果,择日宣判。

【推荐理由】监护制度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成长中处于重要地位。“未成年人被虐待致死”的案件频频发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在少数,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有专门法律设置,但原则性规定多、细则明显缺乏,最终导致法律落实困难。五位律师希望通过诉讼,呼吁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无人抚养儿童的社会现状,尽快完善我国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法律制度。

18、李某诉中网在线侵犯人格案

【案件简介】2012年10月,视障人士李某参加电视节目《就等你来》,与中网在线达成口头协议:“专门录音的后期制作”,上班时间弹性管理,配备助理,4500元。但李某入职后,却让他担任“后期制作”职务,主要是视频编辑工作。2012年11月27日,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5月13日,李某以一般人格权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或将成为“北京首例残障就业歧视案”。 9月2日,本案开庭。9月6日,提交一审开庭后需补交的材料。现法院仍未判决。

【推荐理由】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且不应被歧视。由于视障人士教育受限,在专业选择有限的情况下导致就业面狭窄。社会企业应当履行扶持视障人士就业的责任和义务,以包容、平等的态度对待视障人士就业,为视障人士提供合理便利,这不仅对视障人士平等就业具有积极意义,而且还有利于全社会消除对视障人士的歧视。

19、天下公诉苏州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维稳导致违约案

【案件简介】2012年4月16日,为筹备4月29日至5月1日期间的“公益律师交流会”,南京公益组织“天下公”预订了苏州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苏州莫泰”)苏州平齐路店25间客房及会议室一间,客房预期使用三天,双方签订合同,天下公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5000元人民币。2012年4月25日左右,酒店接到警方的紧急通知称,在该酒店预订开会的“天下公”将召集的会议有“严重问题”,出于维稳需要,要求立即停止对“天下公”的接待。在会议即将召开的两天前,“苏州莫泰”单方中止合同。2012年11月中旬,因合同违约,“天下公”将“苏州莫泰”诉至法庭,要求莫泰168就单方违约行为赔偿21750元,返还双倍订金,并连续3天登报道歉。2013年3月25日,江苏省苏州姑苏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苏州莫泰赔偿违约金21750元,并返还定金5000元。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推荐理由】迄今为止,因警方“维稳”导致酒店违约的诉讼中,中国公益机构获得的第一份胜诉判决,明确了“维稳”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有超越一般法律关系之上的特权。此案例限制了行政权力对于市场的过分干预,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纯洁性,也为今后的类似案例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判决。

20、施鲍中诉城乡规划局违法行政许可案

【案件简介】铜陵市金口岭村52栋、53栋和24栋紧邻金山路加油站(一加),该加油站因日夜加油所产生的噪音及废气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潜在的安全危险因素,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侵害了居民的重大利益。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获得本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012年6月27日,施鲍中依法向铜陵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建字第34070220120003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年9月24日,铜陵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施鲍中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元月15日,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做出符合法定程序,应于维持。2013年4月25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推荐理由】本案是律师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所进行的公益诉讼案件,虽然以败诉暂告一段落,但由于该行政诉讼提起,致使当地政府部门未能继续启动“一加”的改、扩建流程,事实上不但已经收到业主维权的目的和成效,而且也达到遏制现行行政滥权现象的蔓延和发生。该案所展现出来的现实意义说明:公益诉讼不仅仅在于胜诉的目的和结果,而是在于诉讼获得的功效和成果!同时,该案还通过整个公益诉讼的过程,不断发现、揭示当前法制和体制下行政、司法等层面应当完善和改革的内容,对现行公益诉讼的发展有着身先士卒、率先垂范的推动作用。

21、李阳诉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拒绝公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公开案

【案件简介】2013年7月,李阳以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违法为由,向广州天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述二单位公开2001年至2012年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明细。11月18日,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以“原告主张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符合其申请公开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李阳全部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数额巨大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滥用,严重损害残障群体就业权利,残障社群李阳为弄清其收支明细而提起诉讼,引起众多残障人士关注。通过公益诉讼这一法律手段,维护了残障社群权利,提升残障社群的维权意识,促使国家加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规定的修改。

22、江亚萍诉南京市人社局侵犯异地户籍者平等就业权案

【案件简介】因非南京户籍,安徽女生江亚萍应聘南京“12333”电话咨询员被拒。2013年5月16日,她以侵犯平等就业权为由将南京市人社局告上法庭。法院以此案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7月23日,江向南京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被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拒绝受理。8月7日,江亚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辩称,招聘公告系南京鼓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发布,本次招聘用人单位是南京鼓楼人资服务中心。法院以被告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11月20日,原告将南京鼓楼人资服务中心告上法庭。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予受理。12月4日,原告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

【推荐理由】2013被称为“最难就业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先后发文,严禁就业歧视。安徽应届毕业女生江亚萍求职遭遇户籍歧视,她没有沉默而是选择维权抗争。调查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户籍就业歧视的重灾区。本案的被告恰恰是负有保障公平就业职责的国家人社部门,某种程度上也标明政府带头歧视。本案被称为“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被告是行政机关,维权之途漫长而曲折,迄今仍无结果,但其影响却不容忽视。7月,8位非京籍北京高校法学应届毕业生致函司法部,反映北京律协实习律师的有关规定涉嫌户籍就业歧视,呼吁修改规定,保障平等就业。12月,甘肃兰州女大学生刘唯一举报国资委招聘户籍歧视;2014年1月,广州残友起诉越秀区残联招聘户籍就业歧视案立案。户籍就业歧视问题越来越被关注。

23、李某诉首都航天机械公司侵犯抑郁症患者平等就业权案

【案件简介】2011年7月27日,应届毕业生李欣然(化名)与首都航天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参加入职培训过程中,李欣然出现短期抑郁状态。8月30日,首都航天机械公司向李欣然发布《通知》,称因其患有抑郁类疾病,不符合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将其档案退回学校。李欣然提出,自己的身体状况并没有影响正常工作,而且之前的抑郁状况已经完全消失,希望回到工作岗位。遭到首都航天机械公司拒绝。2013年8月6日,李欣然在律师陪同下,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予以立案。8月20日,李欣然赴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经过律师努力和媒体报道,在开庭审理之前,首都航天机械公司主动与李欣然签订了和解协议,对其进行了经济赔偿。

【推荐理由】抑郁症患者群体在我国人数众多,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遭遇各种歧视性对待,目前尚无专门法律法规保护该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是国企抑郁症歧视第一案,对其他政府机关、国企和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在抑郁症患者平等就业权方面起到了警示作用。本案经主流媒体大规模报道及转载,引起了社会舆论对抑郁症患者平等就业权的关注。本案中当事人维权意愿强烈,彰显了抑郁症患者被歧视的权利困境和生存困境,同时鼓励了抑郁症患者社群勇于表达自身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热情。

24、乘客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延误八小时索赔案

【案件简介】2012年11月21日,小童和小倩(均为化名)在网上订了两张由广州开往武昌的T38卧铺火车票,原本于当天晚上发车的该次列车晚点8个小时,包括二人在内的所有乘客只得在候车室度过一夜,至第二天早上8点才坐上火车。2013年1月,两名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火车延误8小时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10元。当事人和律师先后邮寄和前往现场要求立案多次,法院始终拒绝受理。直到半年后两位当事人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寄出了控告信,并经媒体报道后才终获立案。2013年11月8日,本案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开庭审理,12月3日一审败诉,两原告已继续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等待二审开庭。

【推荐理由】目前我国因火车晚点,乘客要求赔偿的案件时有发生,但至今仍未有胜诉的先例。火车旅客作为消费者,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作为一个火车旅客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典型案例,唤起了舆论和社会对这一社群合法权益的关注,为改变火车晚点不予赔付的不合理现状,填补国内相关规定的空白,落实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助力。本案中两位当事人维权意愿强烈,在上诉的同时,向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和乌鲁木齐铁路局提出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铁路部门施加了更大的压力,为火车旅客群体日后的维权做出了榜样。但是,大规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鲜有各级消协出面维权,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一个顽疾。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待有关消协肩负起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

25、任坚刚诉超彩钛白(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案件简介】安徽铜陵超彩钛白(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厂是生产脱硝催化钛白的化工企业。超彩钛白的生产产生大量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和污水。但是超彩钛白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而是直接将有毒、有害工业垃圾露天直接堆存在厂区地面上、将有毒、有害工业污水随意排放至原告住所地水渠甚至是长江。超彩钛白长期随意堆存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和排放有毒、有害工业污水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并且对居民的生产、生活和身体造成了危害,附近居民多次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无果。环境志愿律师任坚刚系超彩钛白(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工业厂房附近居民,针对此案他一个人名义提起环境污染民事诉讼。2013年10月16日,铜陵市铜陵县人民法院不开庭以本案应当以公益诉讼立案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依法上诉。2013年12月27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驳回了任坚刚的上诉请求,理由是本案应当提起公益诉讼。目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南京莫愁环境保护协会一起,准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推荐理由】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应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其理由是否牵强暂且不论,本案的两级法院明确裁定类似案件应当提起公益诉讼,无疑进一步将公益诉讼的大门对公民个人关闭,同时也开启了另一扇针对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开放的大门,这对于今后该案的进一步推动以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发起有极大的借鉴作用。

26、宋新元诉安徽省环保厅环境违法行政许可案      

【案件简介】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主要经营生产粘胶纤维。自舒美特公司2010年投产运行后,附近村庄居民天天受到该厂排放的刺鼻废气的危害,门窗都必须紧闭,晚上睡觉也经常会被刺鼻的气味给呛醒,严重受影响者还会出现突然昏厥,晕倒的情况。其方圆两公里以内的农作物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棉花等农作物减产。附近的居民自2011年上半年开始陆陆续续的发生心血管、高血压、中风、糖尿病等疾病,癌症的发病率也突然增加。在环境志愿律师赵光的指导下,宋新元向环保部申请撤销安徽省环保厅对舒美特环评报告的批复,环保部不予支持。2013年4月,环境志愿律师依法代理宋新元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均以败诉告终。但是据环保厅内部消息,案后环保厅查处了该企业。

【推荐理由】本案为安徽省第一例环境领域“民告官”案件。本案开启了安徽省环境司法、执法领域“民告官”之门,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监督环境执法、司法,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2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件简介】2013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下称罗牛山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下称天工生物)诉至海口中院。经过取证调查,中华环保联合会发现,两企业违法排放的超标废水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通过坑塘下泄,威胁到罗牛河水质安全,也导致东寨港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红树林大面积死亡。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罗牛山公司、天工生物各支付污染赔偿款1399万元、233万元。2013年6月21日,海口中院环保庭正式立案,认为“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3年8月初,海口中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海口中院推翻了立案决定。

【推荐理由】2013年1月,修改后新增公益诉讼法条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环境维权活跃人士认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已经到来,但其模糊表述遭遇懈怠解读,成了地方法院不立案的借口。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全面冰封。本案“立”而复“驳”,作为半官方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2013年六起起诉唯一立案还被驳回起诉,凸显新的民诉法实施后立案更难。

28、邯郸冬泳协会诉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案件简介】2012年12月31日,位于长治市潞城市境内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因输送软管破裂导致的苯胺泄漏事故。2013年1月5日下午,山西省有关部门才向下游河北河南省通报。苯胺泄漏事故发生后,浊漳河出山西省界的王家庄监测点的苯胺浓度一度达到国家标准的720倍,6日凌晨2时下降到国家标准的34倍。此次苯胺泄漏事故,受到影响的山西境内河道长约80公里,平顺县和潞城市28个村、2万多人受到波及。苯胺泄漏事故同样影响到下游河南省安阳市的水质安全。发生苯胺泄漏的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潞安环能(601699.SH)的发起公司之一。前身为山西化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包括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复合肥料等多种。1月9日,河北省邯郸市冬泳协会分别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起诉山西苯胺泄漏企业天脊煤化工集团,索赔由2000万上升到3亿元。截至今日,该案未予立案。

【推荐理由】这是“12•31”泄漏事件以来首起民间公益索赔,也是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法律并施行后的首起公益诉讼。随后,邯郸市民殷清利、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法院以“此类案件没有先例,需要等待上面指示”为由未予立案,无论结果如何,原告作为新组织加盟公益诉讼也是一个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