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岭国家级保护区核心区被“开膛破肚”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索赔千万法院受理
总面积达5.84万公顷的南岭自然保护区不仅是广东省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而且早在1994年就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鸟类和兽类,分别占广东省总数的43.9%、51.4%、88.5%。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40多种;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数十种。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重要保护区而且是核心区却被违法开发。
为此,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涉及千万元赔偿款的公益诉讼。
该环保组织有关负责人近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3月9日,其接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并告知4月15日将公开审理此案。
据环保组织介绍,2009年12月26日,广东省乳阳林业局与深圳市东阳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决定合作开发乳源县五指山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此后,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与东阳光公司一起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南岭国家森林公园与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几乎完全重叠。
从2010年10月开始,东阳光公司与景区公司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炸山修路。到2011年底,“核心区的陡峭山体被一圈一圈炸开,炸开的山石不经任何处理,直接用推土机推下山,致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核心区石坑崆的山体体无完肤。”该环保组织在起诉书中说,2012年,老蓬段至石坑崆路段植被被全部破坏殆尽,公路雏形已现。
该环保组织称,从2016年元旦开始,两家公司开始进行道路硬化施工,“目测至少有4公里沙泥路(之前炸山毁林开的沙泥路)已经铺上水泥,施工工人告知2016年年底可通车”。
根据我国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开发建设项目,两公司“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自2010年动工炸山毁林修路至今实施路面硬化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组织说,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关键性地区,至今未调整保护区内功能区边界。两家公司修建的公路位于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西北部,在老蓬至石坑崆之间,海拔850-1800米,沿途多为深谷、陡坡,全长17公里,完全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
“修路造成植被严重破坏,公路运行将永久性地加剧动植物栖息地的破碎化,进而导致部分濒危动植物的小种群现象甚至局部灭绝,对生态环境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为此,该环保组织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及广州市越秀区鸟兽虫木自然保育中心的支持下,将东阳光公司和景区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老蓬至石坑崆之间修建公路。同时,判令两被告在六个月内将在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老蓬至石坑崆之间修路毁坏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原状,若二被告未在六个月内将修路毁坏的生态环境恢复至原状,则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00万元;二被告共同赔偿上述修路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500万元。该环保组织告诉记者,这些费用最终以评估或专家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