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因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福建省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在2012年审核光泽县兴农菇业专业合作社申请的国家农机补贴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兴农菇业专业合作社和福州绿欣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套取国家补贴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105.668万元。2015年10月10日,光泽县人民检察院向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会同光泽县财政局收回兴农菇业专业合作社套取的补贴资金105.668万元,挽回国家损失,并取消兴农菇业专业合作社今后享受补贴资金的资格。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收到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
鉴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光泽县农业机械管理总站仍不依法履职,致使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