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飞
丢失火车票后,向列车乘务员出示了12306网站购票信息、购票成功的通知短信、身份证等,仍被要求全价补票——为此,浙江大学一名女学生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据悉,此案将于11月上旬开庭。
乘客实名制购买火车票,检票进站后发现车票遗失,此时是否应该掏钱全额补票? 因为这起案件,这个旧问题成了新热点。
自从火车票实现实名制后,旅客因遗失车票被强制补票的案例层出不穷。
2014年4月,陈伟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于是,社会关注目光转移到《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浙江律师徐霄燕认为,1997年,原铁道部出台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在旅客购票尚未实行实名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在当时纸质车票丢失,乘客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购票的情况下,要求另行购票有其合理性。在实行实名制的情况下,铁路运输部门已可事先查证旅客是否购票,仍把另行购票作为对消费者遗失车票的唯一处理措施,是对铁路运输规程第四十三条的断章取义和片面理解。这说明这份运输规程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根据12306网站的公开信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被列为“法律规章”中,其法律效力应属于部门规章。这部自1997年开始实行的部门规章,曾在2010年有过一次修改。不过,在全面实行铁路购票实名制后,这部规章并没有作出相应调整。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部门规章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作出调整,与时俱进作出“立改废”,这是法治规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王敬波认为,如果不及时根据社会发展进行“立改废”,何谈发挥法律引领作用?
“该修订的不修订,该调整的不调整,属于立法不作为。”王敬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