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力量经营保障性住房

2015-12-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1548℃

见习记者朱琳“实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是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民生工程。”全国政协常委茅永红提出,应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推动住房保障立法。

近年来,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巨大进展,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对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住房供求情况变化较快,对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律还需摸索,许多住房保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茅永红认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有很多益处:对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对相关产业有很强的带动效应;能够解决住房问题,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因此,茅永红建议,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推动住房保障立法。一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管理机制。建立专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的机构,实行住房保障问责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纵向职能分工,强化对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监督。二是推动住房保障立法。以完善的法律来规范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运行,为各地执行政策提供基本法律依据。立法内容应包括:住房保障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程序与机制;管理机构与开发模式;规划选址、土地供给、财金支持;保障对象与保障房标准;准入、轮候与退出制度等。

鉴于农民工因居无定所在城乡之间频繁流动,严重制约城镇化进程,带来一些社会矛盾,茅永红对合理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外来人口的住房保障问题提出三点建议: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把在城镇稳定就业一段时间,持续缴纳各种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本地住房保障体系中;改革户籍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改革财税制度,为地方政府建设保障房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此外,茅永红认为还应创新保障住房房源筹集模式,优化社会住房资源配置。他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入市场机制,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格局。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经营保障性住房。根据住房保障实际,通过政府收储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探索将社会存量房源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