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条例》第六章“保障与扶持”共六条(第三十五——四十条),明确了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及管理的保障措施和扶持政策,分别规定了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投入渠道、政府引导与支持、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新技术推广与培训、表彰等方面的内容。
一、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加大多元投入
一是突出政府投入的主导地位。实行政府投入和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首先是强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投入的职责,这是由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和农田水利的公益性质决定的。因此,一方面各级财政要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加大预算安排力度,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关支农涉水项目资金的整合,按照农田水利规划统筹安排,形成整体效应。
二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坚持政府和社会两手发力,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社会力量对投入农田水利建设有现实需求,因此,各级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同时,还应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包括农民投劳、种粮大户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入、利用银行贷款投入等,以保障农田水利建设有足够的投入,解决欠账多和投入不足的问题。
二、以政策支持为引导,调动社会参与
一是建立奖励补助政策。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农田水利建设补助政策,明确工程建设实施计划、补助对象、补助范围、补助标准以及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拨付程序等,并加大公开公示力度,提高社会参与面。鼓励各地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和竞争奖补的原则,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此外,要制定奖励办法,对农田水利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是健全水利经营政策。各级政府要为社会力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提供政策保障,包括进一步健全合理的供水水价形成机制、制定提供灌溉服务的水费收取机制、进一步明确农田灌溉排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保障其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的合理经营收益。
三是探索金融支持政策。农田水利投入的效益主要是通过保障农业丰收、稳产增产来实现的,社会效益巨大,但投资者的直接回报低、周期长,融资存在很多障碍。因此,在国家层面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地方各级政府也要相应制定对接政策,包括农田水利工程资产评估、产权抵押、交易平台、担保机制等系列办法、制度,切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田水利信贷支持力度。
三、以基层水利组织为载体,强化管理服务
一是健全基层水利公共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水利站等基层水利公益性服务站点建设,明确赋予其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做到机构健全、编制合理、人员到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技术装备配置齐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
二是建立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培育、扶持专业化实体、用水户协会、合作社等水利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建立目标考核与奖补激励机制,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田灌溉和排水、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等公益性工作。
三是加强水利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鉴于农田水利工程的专业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技术要求不断提高,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田水利新技术推广目录和培训计划,重点围绕节水灌溉、生态治理等新技术,省对市、县,市、县对乡镇,县、乡镇对农民,分级开展对基层水利服务人员和农民的培训,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