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西南宁市妇女儿童联合会等11个部门共同签署的《南宁市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日前出台,指导意见加强了对家庭暴力的靠前干预,解决了当前防治家庭暴力手段单一、被动和滞后等问题。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而做出的一种书面行政指导行为。
据此指导意见,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可根据相关事实、证据等,自报警之日起5日内向加害人送达《家庭暴力告诫书》。可做出告诫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二是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等不宜直接做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三是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哺乳期妇女、罹患重病或正在患病治疗的家庭成员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社区民警和村(社区)居委会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30日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和提供帮助。
指导意见指出,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并强化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证据”效应。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做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此外,指导意见还规范了公安机关、妇联、检察院、法院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职责。
南宁市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将从源头遏制家庭暴力,形成警方前期介入,村、居委会后期跟踪反馈,民政救助,法律援助,妇联调处等有关方面力量对接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助于实现由事后惩治救济到事前防范制止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