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共六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源头管控的原则,要求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排放、高能耗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统筹“车、油、路”治理,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强新生产销售车辆监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优化道路规划和管理,鼓励燃油机动车停车熄火,降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京津冀三地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在生态环保领域率先突破,区域污染协同防治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以天津为例,在天津市委的领导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在生态环保领域立法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环保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了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的制度安排。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说,为确保条例草案起草工作质量和效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会同天津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采取联合起草方式,多次召开起草工作会。
“我们认真研究学习北京、河北两省市条例草案,主动向北京、河北相关制度措施靠拢;牵头组织三地条例草案修改协调会,力求在法规实质内容方面实现协同一致。经过沟通协商,在法规名称、调整对象、篇章结构、主要制度、区域协同专章以及同类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六大方面,初步实现三地草案内容基本协同。”王泽庆说。
三地立法协作的亮点也在《草案》中得到了具体体现。
针对在机动车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三地还存在监管数据不共享、异地执法难等问题。作为京津冀立法协同项目,《草案》明确了区域协同、部门协作、数据共享和统一登记等内容,建立区域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防治合作,共同建立排气检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建立超标车辆信息平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登记管理系统,为京津冀三地协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记者 张驰 通讯员 范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