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我国首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系统性司法文件

2020-07-16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热度:1106℃

人民网北京7月16日电(薄晨棣)为保护债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利,强化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约束,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成本,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同意,研究制定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于昨日正式发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根据会议研讨的情况,起草形成了《会议纪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

“《会议纪要》的发布有利于畅通债券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统一债券纠纷案件裁判思路,增强债券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对于完善债券市场基础制度、提升债券风险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零容忍’工作要求、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均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

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投资者合法权益

《会议纪要》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主要针对三类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所引发的三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统一裁判尺度。其中,三类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三类纠纷案件是指债券违约纠纷案件、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以及发行人破产案件。

《会议纪要》全文共计34条,分别就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等七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会议纪要》明确提出了坚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坚持依法公正、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坚持纠纷多元化解等四项基本原则。“既要为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确保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也要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在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方面,《会议纪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承认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受托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投资人推选的代表人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维护投资人权益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政策依据。

《会议纪要》还就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债券违约案件以及破产案件的受理、管辖、集中审理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原则上均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债券投资人分头起诉、重复查封所引发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困难,及时解决争议。

四方面规定解决债权纠纷案件“重中之重”

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权利保护,是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为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会议纪要》主要从四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一是就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做出了规定,以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

二是针对破产案件中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纪要要求法院在确定债委会组成人员时,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人留出席位。

三是规定了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表决权的保留,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纪要明确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

四是为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纪要对诉讼担当的利益归属和成本负担等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追究民事责任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

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制约了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会议纪要》将追究民事责任作为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责任,依法打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随意支配发行人资产,甚至恶意转移资产等“逃废债”的行为。

为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纪要还规定,债券持有人请求赔偿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的发行人真实信用状况所对应的债券发行利率或者债券估值,确定合理的利率赔偿标准。

关于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

对于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的审理,《会议纪要》在坚持企业拯救、市场出清、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发行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及时确认债权、持续信息披露等义务,以及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债权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