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全面构建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

2020-08-04 来源:人民法院报 热度:1212℃

本报讯 (记者 金晶 通讯员 翟长勇)7月30日,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起草的《关于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全面实行生态环境修复的意见(试行)》,已完成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等十家单位的会签,这标志着贵州在环境资源犯罪所有案件中全面构建了生态恢复性司法机制。

近年来,贵州全省法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环境刑事司法领域,改变以往“一判了之”的做法,全面贯彻生态环境修复理念,积极引导犯罪分子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将犯罪分子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形作为对其从宽处理的依据,实现对犯罪分子惩罚、教育和生态环境修复的统一。

在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审理中,贵州法院将行为人是否积极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作为认定其有无悔罪表现、是否“认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将行为人修复生态环境的情形作为对其从宽处理的依据。当行为人有积极修复的行为,即使没有完成修复,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也可以予以从宽处罚。对于有能力修复生态环境而拒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则一般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般不判处缓刑;对于判处缓刑却拒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缓刑;对于减刑、假释的,从严把握。通过从宽和从严两方面的把握,鼓励行为人主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并督促怠于修复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同时,贵州法院还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构建生态环境修复的共同监督机制,形成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强大合力,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