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纠纷,男子召集同伙在公共道路上驾驶车辆追逐、拦截、打砸施工人员车辆,并开枪射击,造成被害人的面包车左侧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破损。近日,近日,经灵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5年7月4日,邓某等人在灵山县灵城镇一市场进行土地平整施工时,遭到附近村民阻扰,双方发生争吵并持械对峙。后邓某等人暂停施工,驾驶一部圣路牌面包车离开施工现场,钟某随即纠集了商某等人(另案处理)持自制枪械对邓某等人实施报复。当邓某等人驾驶至209国道某路口处,钟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银白色越野车对向拦停邓某等人的面包车之后,立马下车冲向面包车,手持自制枪械对其进行射击、打砸。在邓某等人驾车躲避袭击的过程中,钟某等人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对被害人驾驶的面包车实施追逐并开枪射击,造成面包车左侧玻璃和后挡风玻璃破损,所幸无人员伤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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