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租房用于卖淫,贪图小利予以出租,结果这个房东与卖淫组织者同罪,获刑并被罚款人民币2万元,真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2015年12月24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分别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卖淫组织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四万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房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2015年3月间,长泰人林某中、林某两人商议,林某中以每天租金人民币60元向林某租其经营的宾馆房间,准备提供给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林某表示同意。
从3月中旬开始,林某中提供房间给失足女罗某、“小陈”、“小刘”、林某平等人进行卖淫,并从中进行牟利。其间,林某中还从中撮合失足女罗某在此房间内以每次嫖资人民币200元与“小林”发生四次性关系,其从中每次抽取人民币100元。
2015年6月9日晚,公安机关在旅馆业例行检查时,在宾馆房间查获林某中、林某等人。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查,林某中于2012年5月11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中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供失足女卖淫,且还从中介绍卖淫嫖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虽只是宾馆业主,但其在出租房间时明知林某中租房的作用为卖淫场所,所以应认定为共犯,起次要辅助作用,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