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实博物馆,多次到厦漳泉三地旧货市场收购火药枪、鸟铳、发令枪及等各类枪械并放置于该博物馆展览。经福建省龙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据了解,林某是漳州角美人。2000年,林某在角美镇开办了一家民俗文化博物馆,用于展示闽南民俗文化及红色文化。为充实博物馆,林某在未取得收藏枪支、弹药的法定资质的前提下多次到厦漳泉三地的旧货市场收购火药枪、鸟铳、发令枪等各类枪械并放置于该博物馆展览。
2014年3月初的一天,林某将放置于该馆的一把“火铳”枪形物赠与陈某(另案处理)。2014年3月,陈某带着该“火铳”枪形物准备捐送给灌口鹰坑石民俗文化园,后因有事临时寄放在大同路91号旧时光旧货回收店。厦门市公安局民警在检查该店时发现到该“火铳”枪形物。经民警询问陈某后得知该“火铳”枪形系林某赠送。
厦门公安局将此线索移交给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经公安部门传唤,林某到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该枪形物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检察官表示,当前,大多数市民对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如何定性较为模糊,一不小心就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检察官提醒市民,不要随意持有、私藏任何种类、制式的枪支,行为人只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就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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