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因经济拮据,便冒充警察抢劫他人财物。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卢某是一名惯犯,曾因盗窃和贩卖毒品三次进监,释放后始终不思悔改,在没有钱花的情况下,再一次铤而走险。2015年3月22日20时许,卢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51号四楼某室踢门,先是冒充收物业业费的工作人员,后又冒充公安民警来问叫室主某开门,待赖某开门后,便强行进入房间。之后卢某称其是警察,来问点事情,威胁赖某不说的话就带回派出所。赖某识破了卢某的真相,跑到窗口向外求救时,卢某将赖某推倒在床上,并用手掐住赖某的脖子,将赖某拿在手上的1台价值2400元的手机抢走。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已收缴被抢的手机发还受害人赖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胁迫方法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卢某冒充警察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遂根据卢某前次的犯罪时间和本次的犯罪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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