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以宣传棉纱能赚钱为由骗取钱财被诉

2016-02-1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65℃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宣传投资棉纱再生行业有很大前景引诱他人上钩,骗取他人钱财,日前,安徽省怀宁县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柯某、李某提起公诉。

2013年4月,家住浙江的犯罪嫌疑人柯某来到怀宁,通过制作宣传册,宣传棉纱再生行业能赚钱,到处寻求合作办厂。家住怀宁县的何某得知这个信息后,便立马与柯某取得联系,商谈办厂事宜。9月21日,双方经过商谈后签订合作创办棉纺厂合同,约定在怀宁县成立棉纺联营厂,厂房设备款由双方共同出资,各出资50%,柯某负责技术指导、职工培训及产品质量和销售。

2013年9月22日,柯某找到老乡李某,称自己与他人合伙办棉纺厂,以李某经营的某机械厂名义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明确设备名称和单价,并叫李某按确定的价格与何某洽谈。随后,柯某将何某带到李某的机械厂。柯某与何某共同作为甲方,与李某签订了棉纺织设备购销合同,合同价款180万元,预交定金6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何某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定金30万元。但此时柯某叫李某打一个60万元钱的收条,出具给何某看,让何某误认为柯某也支付30万元定金。之后,何某又按合同支付给李某货款60万元。

柯某、李某二人收到何某90万元钱后,柯某用其中的37万元从浙江购买了废旧棉纺设备,在李某的机械厂进行维修、更换、重新喷漆,并在李某的机械厂花了17万元钱,用于购买设备以及提供场地、配件等费用。此外,柯某还用这钱支付了生产费用等17万余元。因此,扣除购买设备费用等47万元及支付生产费用等17万余元,柯某共得到近26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柯某、李某与何某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何某损失970000元,并得到何某谅解。

犯罪嫌疑人柯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故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