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法定代理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6-03-1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26℃

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达3700余万元。近日,经福建省政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政和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现龄46岁的邵某,福建政和人,2007年5月,其创办了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理人。至2014年7月间,邵某以创办企业及企业生产需要资金为由,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支付月利息一分五厘至三分二厘为条件,公开向吴某、周某、叶某等39名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达3700余万元。后因无力偿还钱款,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未经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批准,以创办企业和企业生产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3700余万元,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